資本項下外匯最新規定
貿易項下人民幣結算業務的推進,增加了境內外機構人民幣持有量和流通量。為增加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功能,近期大陸外管局聯合商務部及央行發布了一系列規定,用以促進人民幣在跨境投融資領域活動的開展。
一、外債管理最新規定
1、資本按期到位情況下可舉借外債
匯發[2011]45 號文規定,對資本金按期到位情況下是否可以舉借外債首次予以了明確。即資本金雖未全部到位,但依章程規定按期足額到位的情形下也是可以舉借外債的,實際可借支外債額度,應以其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的差額,再乘以外方股東出資到位比例進行計算。
如某外商獨資企業投資總額為6,000 萬美元,註冊資本為2,000萬美元,到位實收資本為400萬美元,占實收資本的20%,此時其外債額度為800 萬美元(6,000-2,000)×20%)。
2、人民幣外債需納入外債管理
匯綜發[2011]38 號、人民銀行23 號公告規定,境內機構可借用人民幣外債,且無需單獨申請開立外債專用帳戶,開立人民幣一般存款帳戶即可;但企業人民幣外債和外匯外債應當合併計算外債總規模,並按現行外債管理規定操作,納入外債管理。
3、短期外債展期被認定為長期外債
匯發[2011]45 號文規定,短期外債發生逾期或展期,實際借款期限超過1 年的,應納入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借款額度控制,即轉入長期外債。之前有些地方將1 年期短期外債再行展期仍視為短期外債的說法已不再適用,因此企業如要保持外債額度,需於外債到期日前實際償還,否則外債額度將被永久占用。
二、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最新規定
根據匯綜發[2011]38 號文及商務部2011 年8 月21 日發布的〈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徵求意見稿〕〉有關規定及精神,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應注意如下問題。
1、強調人民幣資金來源
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只能是來源於境外的合法人民幣資金,合法來源指兩個方面:
(1)包括但不限於通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或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幣;
(2)從大陸境內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獲取並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以及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
2、簡化投資流程
匯資函[2011]20 號文規定,利用「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簡化直接投資項下跨境人民幣出資的驗資詢證手續,及境外投資者以境內合法人民幣再投資手續,並取消了直接投資項下的購付匯審核,從2011 年11 月23 日起,企業外方股東以人民幣出資或增資,會計師事務所不再需要到外管局詢證,僅取得銀行詢證函、進帳單等資料,即可出具驗資報告。
3、限制投資資金用途
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在大陸境內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於委託貸款或償還國內外貸款。
三、外商投資性公司
外商投資性公司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合資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該類公司僅可在中國境內從事投資活動,不可直接進行生產活動;且對於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境外投資方註冊資本、可貸款額度及境內投資方式及金額有嚴格的限制。
大陸外管局與商務部12 月8 日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完善外商投資性公司有關管理措施的通知〉(商資函[2011]1078 號)強調了如下內容:
1、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境內貸款不得用於境內再投資。
2、對外商投資性公司在大陸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的人民幣合法所得,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後,可直接用於境內再投資。外商投資性公司可將上述所得相應的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所投資企業,也可以先劃轉至外商投資性公司再轉匯至所投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