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金」結匯和「外債」最新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防範跨境資本流動帶來的金融風險,對非法使用外匯、違規將外匯匯入境內或非法結匯,以及違反外債管理規定等三類與「熱錢」流動密切相關的違規行為,採取嚴厲打擊措施。僅在2011年上半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就對前述違規行為共處罰沒款人民幣(下同)2.02億元,其中多起重大案件的處罰金額超過了1000萬元。
與此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又於2011年11月19日頒發了〈關於進一步明確和規範部分資本專案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45】(以下簡稱〈通知〉),對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外債等資本項下業務採取了更為嚴厲的監管措施。
一、對資本金結匯支付用途的監管
對於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支付的用途,該通知除繼續強調不得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在大陸再投資設立或收購公司外,對於用於購買土地、償還借款、支付保證金三個用途要求如下:
1、購買土地結匯時,必須提交土地出讓合同及對應的非稅繳款通知單。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結匯的支付帳戶,須注意與非稅繳款通知單上記載的帳戶資訊保持一致。此外,該通知再次強調,除房地產類外商投資企業外,資本金結匯只能用於購買自用房地產。
2、結匯用於償還借款時,必須提交企業與銀行間的貸款合同或委託貸款合同,以及與貸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幣貸款資金使用發票、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發放對帳單等資料。也就是說,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向銀行所借資金還沒有被實際使用,或者雖已被使用但實際用途與貸款合同約定不一致,或者是向其他企業的借款,均不能用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償還。
3、支付保證金時,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將資本金直接支付到境內接收方(不含銀行)開立的經外匯管理局核准的保證金專用外匯帳戶,且保證金專用帳戶內資金不得結匯成人民幣,即今後企業無法再以保證金的名義進行資本金結匯。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的保證金最終應由接收方直接退回原資本金帳戶。
二、對外債的監管
該通知還明確,若外方股東註冊資本金沒有全部到位,只要是根據章程、批覆等法律文件按期出資的,仍可舉借外債,且可借外債額度的計算公式為:(投資總額—註冊資本金)X出資到位比例。
通知頒布前,各地對於短期外債,即借款期限在1年以內的外債,因逾期或展期致使實際借款期限超過1年,是否納入中長期外債管理,各地外管局操作不一。
例如,江蘇地區對於展期後超過1年的外債,視同中長期外債,而上海地區只要在短期外債到期前辦理延期手續,仍視為短期外債。通知頒布後,統一了各地的做法,明確了若短期外債發生逾期或展期,且實際借款期限(自該筆外債的首次提款日至當前日期或新約定的到期日)超過1年的,將對該筆外債按中長期外債管理。
舉例來說,若某一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額度為100萬美元,該企業有1筆10萬美金的短期外債,如果該企業在1年內歸還外債, 則外債額度仍為100萬美元;若1年到期後沒有歸還,即便該企業在1年後歸還了10萬美金的外債,則其外債額度也僅剩下90萬美元,無法再恢復至100萬美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