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台上市以及陸資來台企業財報編製與申報
兩岸資本市場交流頻繁,有意進入台灣資本市場的企業,應認識正確編製和申報在台企業財務報表的重要性,尤其回台上市企業,更需注重財務資訊揭露完整。
自台灣開放海外企業來台上市以及陸資來台投資後,首次接觸台灣資本市場的台商企業也愈來愈多,這些台商企業在進入台灣資本市場後,首先要面對的就是財務報表的編製及申報問題。
一、財務報表編製
1、在台非公開發行公司
在台灣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表編製,主要依據「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處理準則」來進行。但台灣一般公認會計處理準則與大陸現行企業會計制度仍存有部分的差異,簡單以「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限是否續提折舊」舉例來說:台灣會計準則—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其殘值繼續計提折舊。大陸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由此項看來,來台投資企業的陸資母公司會計從業人員,是否瞭解二岸會計原則差異所在並有能力調節,是陸資企業來台投資後必需要持續重視的地方。
2、在台上市(櫃)公司
回台上市企業之財務報表編製,主要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來進行。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對財務報表編製的要求,又諸多屬台灣特定的揭露需求,如營運部門別資訊、大陸投資資訊,以及用人費用等資訊。故海外企業回台的財會人員於編製在台掛牌主體的合併財務報表之時,應對台灣會計原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有所瞭解,才不會發生有財務資訊揭露不完整而受糾正之情形。
二、財務報表申報
1、在台非公開發行公司
依台灣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者,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另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11條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8,000萬元以上的陸資投資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6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並同股東名簿, 報主管機關備查。所以陸資來台投資之企業,基本上系屬非公開發行公司,故需依上列二項規定於年度終了後的6個月內,依規定準備財務報表等決算表冊備供查核。
2、在台上市(櫃)公司
台商回台上市企業因屬上市(櫃)公司,其股票發行及管理主要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法所實行。有關財務報告之申報公告及簽證作業,主要規定於證券交易法第36條: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1)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2)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3)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4)於每月10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營運情形。
由此看來,回台上市企業財務報表申報的期限規定,又更短於上述陸資來台的非公開發行公司。
財務報表不僅是反應企業獲利能力的工具,更是投資大眾瞭解企業並判斷投資價值的依據,因此,隨著兩岸商業及資本市場的交流日趨頻繁,正確編製、申報在台企業的財務報表是有意進入台灣資本市場的企業必需重視的功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