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用工中的職業病風險實務


《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即將出台,用人單位作為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責任人,應做好事先、事中、事後的防範,注意留存對己方的有利證據,化解職業病風險。

職業病風險在塑膠、箱包、木質家具、電子等行業中普遍存在,諸如油漆工、電焊工、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化學物質類等的崗位屬於職業病高危工種。大陸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將《職業病防治法》列入全國人大2011年工作計畫。2011年10月24日,該法的(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草案中強化了企業防治職業病的各項義務。有鑑於此,同時結合實務,台商對於本企業中存在職業病風險的崗位,尤其應重點關注以下幾方面:

1、注意保留告知職業危害的相關證據
無論是《勞動合同法》還是草案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將職業危害如實告知勞動者,草案66條規定了違反該義務的罰則。對此,企業應當注意保留告知證據,比如在勞動合同中設計告知條款,或者要求員工出具書面聲明,證明用人單位已向其履行告知義務。

2、事先做好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草案強化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規定了「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參考勞動者的自述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為避免「參考勞動者的自述」被惡意濫用,用人單位應重視對己方有利證據的收集,聘請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單位作出「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報告」,並認真查看報告中對己方的不利之處,予以改善後,再出具「乾淨」的評價報告。

3、做好入職、在職及離職時的健康體檢
入職體檢實質上是入職審查過程,可以防範因勞動者有職業病或者其他疾病隱患而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負擔。在職體檢可以幫助用人單位及時發現職業病隱患,在員工未被確診或疑似診斷之前,及時作出適當的處理,否則按照《勞動合同法》和草案的規定,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體檢是與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解除和終止合同的必經程序,根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規定「最後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但該規範為部門規章,效力等級較低,有條件的情況下應儘量安排在離職時再次體檢。為了防止員工離職後被診斷為職業病,難以理清是前家單位還是現在單位工作場所造成,台商亦應重視離職體檢。

對於不願意參加離職健康體檢的員工,台商應注意留下已要求其離職前進行健康檢查的證據。比如,向員工本人發出書面的離職體檢通知書,並由其簽收。鑒於草案新增規定「工會組織可依法監督職業病防治工作」,因此勿忘將通知書抄送給工會。一旦出現勞動爭議,可用此證明單位不存在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主觀惡意。

4、利用商業保險化解職業病賠償風險
職業病病人的醫療和生活待遇按照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即使是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員工,在因職業病而停工進行工傷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也需自行負擔該員工原來的薪資待遇,而當員工主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企業還需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減輕賠償責任,企業可根據行業特點和員工發生工傷、職業病的概率大小,投保雇主責任險,轉嫁工傷保險中用人單位需承擔的部分賠償責任。但在投保時,需注意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關於保險責任範圍、賠償支付、免責等關鍵條款,並如實告知企業用工的具體情況,避免保險公司以隱瞞情況為由拒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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