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對股權投資影響分析


台灣最新財報編製準則規定,單一財務報表之股權投資與現行會計準則一致,不遵循國際會計準則規定。

台灣上市櫃公司自2013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以下簡稱IFRS)編製財務報表,為配合IFRS的適用,主管機關於2011年7月7日修訂「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財報編製準則),對單一財報上的股權投資認列做出明確規定。依IFRS規定,公司於編製單一財報時,對子公司或具重大影響力公司,將以成本法或公允價值評價,但在最新的財報編製準則規定對前述情形採用權益法評價。以下說明各財務會計準則間的差異及對營所稅的影響。

一、現行台灣財務會計處理準則規定
根據現行台灣財務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持股比例達20%以上者,視為擁有重大影響力,公司需採用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此投資損益於營所稅申報上視為未實現損益,而於營所稅計算時予以帳外調整暫不認列。另根據台灣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課稅是以商業會計法編製的稅後淨利為計算基準(即財務所得)對於所得發生當年度未決議分配者,需加徵10%的稅負,故投資損益雖屬未實現損益,但仍有稅務負擔。

二、國際會計準則規定
根據IFRS第27號「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規定,公司編製單一財報時,投資子公司或具重大影響力公司,採用成本法或公允價值評價,公允價值變動依持有目的列入損益或其他綜合損益。但在營所稅方面,因現行商業會計法仍規定對具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的轉投資部分須採權益法評價,若台灣遵循IFRS規定,公司在財務處理上循IFRS要求,採成本法處理未認列投資損益,但在營所稅的申報上又需根據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未分配盈餘仍須加徵10%的營所稅,反而增加企業編製財報的複雜度。

三、新頒財報編製準則規定
台灣主管機關為降低投資人學習成本及企業帳務成本,且IFRS是以合併報告為主要報表,所以在最新修訂的「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1條規定,公司編製單一財報時,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或重大影響力者,公司應採權益法評價。使之與現行財會準則一致,所以當年度所得未於當年度分配者,仍需加徵10%的營所稅。

台灣上市櫃公司計畫於2013年適用國際會計準則,而根據修訂之財報編製準則規定,將可使單一財報的股權投資在會計及稅務處理上與現行一致。現將各項規定及稅負影響整理如下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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