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貨物貿易外匯政策分析
12月1日起,在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等省(市)進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試點,試點地區的所有企業、個人貿易外匯收支皆適用。
大陸外匯管理局、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於2011年9月9日聯合發布《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 以下簡稱2號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大連、青島等省(市)進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試點,試點地區的所有企業、個人貿易外匯收支皆適用該公告。
一、進行企業分類管理
企業將實施動態分類管理,根據貿易外匯收支合規性,由所在地外管局視情況分為A、B、C三類,企業分類採取動態管理,並動態調整分類結果。
對A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適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即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
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資料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管局逐筆登記後辦理。
如果A類企業違反外匯管理法規將被降級為B類或C類,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守法合規經營期滿可升級為A類,監管有效期為一年,在實務中一企業多被先暫定為A類。
二、實施企業名錄管理
新設企業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後,需持「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及相關資料辦理名錄登記手續。已取得進口經營權的老企業、保稅監管區域內的企業可僅憑「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及相關資料,向外管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手續。
若企業未向外管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手續,則無法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三、改革外匯監管方式
企業出口收匯後,無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外管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採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資料,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
四、簡化出口退稅憑證
由於取消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意味著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無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進一步簡化了國稅函〔2005〕1051號、國稅發〔2006〕188號、國稅發〔2008〕26號規定的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免於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機關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資料審核出口退稅的流程,稅務機關將參考外管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資訊和分類情況,即可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不需要在外管局進行收匯核銷後以外匯核銷資訊作為稅務機關審核出口退(免)稅的依據。
五、調整出口報關流程
試點期間,企業出口報關仍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待該制度改革全國推廣後,海關總署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調整出口報關流程,最終將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
值得注意的是,2號公告也指出,「涉及有關外匯管理、出口退稅、出口報關等具體事宜,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因此,對於改革試點後,出口退(免)稅申報與審核方面的具體規定,還需進一步關注國家稅務總局今後出台的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