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然人成為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影響分析
上海浦東新區、浙江等地已允許中國自然人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直接股東,在國家法規層面,則已允許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時,保留原中國自然人股東地位,這有利於出資方式多元化、便於操作員工激勵,而且降低了中國自然人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持股成本。
越來越多地方允許中國自然人可以依法和外國投資者合資、合作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允許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股權轉讓使得中國自然人成為其股東,這與之前中國自然人只有通過設立內資企業間接與外國投資者合資、合作的規定相比,影響非常重大。
一、突破了現行法律規定
無論是《憲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還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規定了作為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中方只能是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因此允許中國自然人進行合資合作,某種程度上已經突破了現行的法律規定。不過這些突破特別是新設合資、合作企業方面的突破,目前主要集中在地方,如浙江、湖北、北京中關村、湖南、重慶、江蘇昆山以及於2010年5月1日實施了〈境內自然人在浦東新區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試行辦法〉(浦政綜改2010年1號)的上海市浦東新區。在國家層面上的法規突破主要是跨國併購方面的突破,如2009年6月22日,商務部等發布的〈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其中第54條規定,被股權併購境內公司的中國自然人股東,經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二、出資方式多元化
在中國自然人可以成為外商投資企業直接股東之後,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在內的許多高層次人才,將可以用自己所持有的智慧財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直接對外商投資企業出資,這有利於改變過去主要以貨幣進行出資的方式,畢竟之前如要以智慧財產權等進行出資,必須通過設立內資企業,然後再通過複雜的智慧財產權等轉讓程序才能進行。
三、便於股權激勵
現在越來越多的外商投資企業比之前更加注重本地化,對於優秀人才,開始考慮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來發揮中國員工的積極性。在允許中國自然人直接持股後,使得中國自然人能夠順利的成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而不用採取各種隱性的方式入股,從而可以更有效落實公司的股權激勵政策,避免各種潛在的風險。
四、降低持股成本
之前中國自然人如果要持股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先設立一個內資企業,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內資企業需要較長的設立時間,需要出資到位,每月更是需要進行納稅申報,每年需要進行年檢,這樣僅僅是設立和維持一個內資企業,就使得中國自然人的持股成本非常高,允許直接持股,可以極大降低持股成本。
五、有利於跨國併購
2003年的〈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中第10條規定:被股權併購境內公司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一年以上的,經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該規定給跨國併購帶來了不方便,為此後來在2006年、2009年修改規定的時候,〈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將中國自然人股東需擔任股東一年的期限給以取消。
此外,允許中國自然人持股外商投資企業,某種程度上也符合國民待遇原則,對於某些因中國自然人持股而造成改制上市障礙問題,也就相應的得到了依法解決,相信在未來會有國家立法層面上的法律法規認可中國自然人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直接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