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國繳納社保最新規定
外國人繳納中國社保的暫行辦法於2011年10月15日實施,但台港澳人員繳納中國社保的問題還待進一步釐清。
2011年7 月1 日起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也須繳納中國本地的社會保險金,也就是通稱的「五金」(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到了2011年9月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又頒布了〈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對外國人在中國參加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參加險種和社保待遇等作出規定。
在這之前,對於外國人繳納中國社保規定中,是否包括在大陸就業的台籍員工,因無國家層面法律規定,在各地執行中也存在爭議,過去上海、蘇州等地,外國人繳納社保問題都是由企業和外籍員工自行選擇是否繳納,實務中絕大多數外籍員工都未參加社保。《社會保險法》和暫行辦法公布後,確定了外國人在中國就業需強制性入保的原則,但對於港澳台人員在中國就業是否適用此次暫行辦法,則尚未進一步明確,而根據之前暫行辦法的徵求意見稿規定,港澳台人員必須參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此次暫行辦法刪除了徵求意見稿中的第11條,也就是台港澳人員繳納社保問題,未來必定還會有細則出台進一部規範台港澳人員社保繳納問題。
另外,此次暫行辦法對外國人在中國繳納社保還有幾個重點值得關注:
一、參保對象
暫行辦法明確提出下述兩類外國人均應依法參加社保:
(1)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等各類組織所依法招用的外國人。
(2)與境外雇主訂立雇用合同後,被派遣到在中國境內註冊或登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工作的外國人。
暫行辦法還提出了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參保需以在中國合法就業為前提,並將繳納社保與取得就業證件掛鉤,明確今後只要是在中國領取了就業證的外國人,就應依法辦理社保。
二、社保項目
按照規定,外國人依法應參加中國5種社會保險,也就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險種與中國籍員工相同。
三、辦理期限
暫行規定強調,企業應當自辦理就業證件之日起30日內為該外籍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另外,還建立了辦理外國人就業證件機構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資訊通報機制,為未來徵管外國人社保繳費提供了有效監管。
四、社保待遇
參加社保的外國人,除依法享有等同中國籍員工的社保待遇外,若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前離境,則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再次來中國就業時,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情況下,也可將社會保險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五、社保費用
外國人薪資收入普遍較高,繳納社保的基數與比例,與中國籍員工有何差別?暫行條例雖未就此特別強調,但一般性理解都是比照中國籍員工規定繳納社保。若以中國籍員工目前參加社保的比例來計算,以上海為例,上海企業需為外籍員工繳納的社保費率為37%,社保繳納封頂金額為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資的3倍,依此計算企業要承擔11688元X37%=4324.56元/月,而員工自行承擔比例為11%,也就是該外國人自己要承擔11688X11%=1285.68元/月。
外國人繳納中國社保的暫行辦法於2011年10月15日實施,而台港澳人員繳納中國社保的問題還需等待進一步的細則,中國已與德國和韓國簽有社保互免的雙邊協定,也就是在中國就業的德國籍和韓國籍員工比較幸運,不會發生重複參加社保和重複繳費的情形;但無論如何,大部分在中國工作的外國人都將必須開始繳納中國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