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收款如何確認納稅時間


大陸國稅總局於2011年7月15日頒布40號公告,對直接收款方式下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明確定義。而判斷直接收款或預收貨款的依據,則在於雙方訂立的合同。

大陸國稅總局於2011年7月15日頒布40號公告〈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對直接收款方式下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明確定義。

一、確認納稅義務時間基本原則
40號公告重申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也就是納稅人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銷售款憑據的當天(根據銷售合同對貨物交付約定的不同,索取銷售款憑據通常包括驗收單、發運單、提貨單等),但如果是先開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當天。

40號公告同時強調不以會計處理上的暫估銷售收入時間作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確認時間,如果企業此前已對上述情況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調整。

二、如何確定直接收款方式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釋義,對如何正確劃分不同形式的收款方式進行解釋,判斷直接收款和預收貨款行為的依據,在於雙方訂立的合同,在合同中確定了的付款結算方式,這是適用稅法的首要依據。

所以,判斷是否為直接收款方式最根本的方法,是依據買賣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為準,並以「實質重於形式」進行判斷。貨到付款或交款提貨都屬於直接收款,台商常採用的月結,屬於賒銷形式。對於購銷合同註明為直接收款,但實際先收到款項後發貨的情形,也不屬於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而是直接收款方式下的貨物尚未發出。

三、會計和稅務處理差異
如果購銷合同註明是貨到付款,但貨物在移送買方後,由於各種原因賣方無法及時取得簽收單據,從而導致交易尚未最終完成,一般來說賣方會基於經驗判斷,以及從合同約定判斷此項業務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進行最終的會計處理。

1、由於貨物本身特性需要進行較複雜的驗收行為,合同約定需要驗收後才算真正交貨,賣方一般進行會計處理借方為發出商品,貸方為庫存商品。

2、如果賣方基於以往經驗能夠估計出驗收和退貨可能性,通常應在商品發出時確認收入,會計處理上借方為應收帳款,貸方為主營業務收入。

對於上述情形,在稅務上仍然認為是直接收款方式下,未取得銷售款憑據,待買方驗收完成,賣方取得驗收單據時,就視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產生時間,而不能僅以賣方會計處理的表象,將其定性為賒銷,並以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為理由,要求賣方在暫估銷售收入的同時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按照40號公告規定,會產生會計收入與增值稅銷項稅額無法對應的情況。

四、購物卡是否屬於直接收款方式
目前,有些零售企業會通過購物卡等價值型提貨憑證銷售貨物。對於購物卡,〈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購物卡性質認定的函〉將其定義為代幣票券,認為銷售購物卡環節為貨幣交換,應屬於預收貨款,並不是銷售貨物,但實務中各地對於購物卡納稅義務時間認定並不一致。

深國稅函﹝2007﹞196號就明確規定,商業零售企業銷售價值型提貨憑證,所收取的貨款應屬於預收貨款的一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持證人憑證,到商業零售企業提取貨物的當日。而浙江省浙國稅函﹝2009﹞75號、河北省冀國稅函﹝2009﹞247號,則將銷售購物卡確認為直接收款方式下銷售貨物,於銷售購物卡並收取貨款的同時就確認為納稅義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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