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陸從事貿易架構分析


某台資家具品牌企業準備到大陸開展內銷業務,並計畫能夠在各大區域不同城市一次性同時開出多家門店,結合該企業的資金需求、拓展進度及行業特性,在選擇何種投資架構問題上採用以下方案:首先,根據大陸相關規定,每家門店都必須擁有自己的營業執照,因此在各個直接從事銷售業務的門店地址上必須分別設立經營性分公司,如下圖一:

其次,如果公司推廣區域廣泛,僅通過設立1家總公司並擁有多家分公司(門店)的扁平運作方式,會對公司的財務及業務管理體系造成不小挑戰,而且所有分公司的法律責任最終都由總公司承擔,為解決這些問題,可改為下圖二的投資架構:

上述圖二的各個公司是獨立法人,那麼投資架構還可再細分為圖三的兩種架構:

結論是,台商到大陸投資,只在個別城市設立門店,可採取圖一架構;如需同時在各個區域開展業務,門店數量較多,可選擇圖三中的第二種投資架構;如未來涉及融資、集團組建或上市事宜,則可考慮由境外母公司將其他區域子公司的股權作價增資到上海公司,也就是整合為圖三中投資架構一的方式,一方面可按照財稅(2009)59號〈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申請特殊性稅務處理,不會產生股權轉讓的企業所得稅繳納風險;另外要特別注意,上海公司的股本構成中,依公司法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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