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費及高溫費支付規定
根據大陸法律規定,公司應按一定的標準向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支付獎勵,及對在高溫下工作的員工支付津貼,這兩項法定福利政策常為台資企業所疏忽。
享受獨生子女費的人員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可以享受獨生子女費的人員是指自願終身依法生育或收養1個子女的員工,但若一方已經生育1個子女,離婚後又再婚,再婚後又生育或收養子女,該員工就不符合享受獨生子女費條件;又如將子女送養給他人後又再生育或收養他人子女後又生育,均不在享受人員範圍之內。
此外倘若員工係未婚生育,也不符合享受條件。對公司來說,不必要對員工是否符合條件困擾,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員工應憑國家頒發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獨生子女證)享受待遇。
獨生子女費的標準
各地區對應當由公司承擔的獨生子女費的標準並不一,且落差很大。例如根據2011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頒發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對於具有上海戶口並持有獨生子女證的員工,公司應向其每月支付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直至其子女年滿16周歲為止。
而在江蘇省, 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公司僅需每年向持有獨生子女證的員工支付20元以上的獨生子女費直至其子女年滿14周歲即可。
倘若公司已經向員工支付獨生子女費,該員工又生育了第2個子女,公司就不再需要向其支付獨生子女費。須特別注意的是,由於大陸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只有符合條件的父母雙方均為獨生子女,才能申請生育第2個子女,否則就屬於非法生育。在員工非法生育情況下,不僅不再享受獨生子女費,還應向公司退還之前已經領取的獨生子女費。
享受高溫費的人員範圍
依據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規定,員工若在露天高溫天氣下當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工作,或室內在溫度達33℃以上工作,均屬於享受高溫費的人員。
高溫費的標準
各地區的高溫費標準不盡一致,目前在上海、江蘇地區高溫費的標準均是在每年6 -9月間向符合條件的員工支付200元/月的高溫費。據此,在這2個地區高溫費並不是每月均需支付,在非6-9月間,即便員工的工作環境處於高溫之下,公司也沒有支付高溫費的義務。
獨生子女費和高溫費的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獨生子女費及高溫費均屬於企業職工福利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即獨生子女費和高溫費一般可以稅前列支,且在計算員工工資薪金總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是不計入工資薪金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