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土地廠房法律實務


大陸土地市場分為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一級市場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手續後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地方政府招商引資時,對投資金額大的項目,往往會在土地掛牌時設置排他性條件,給予這些大企業量身定做的土地掛牌條件,以使得該企業能順利獲得目標地塊。但得不到地方政府青睞的小企業,以及在經濟發達且用地指標緊張的地區,通過二級市場購買現成廠房或在建廠房,就成為另外的選項。

許多台商認為通過收購股權方式取得土地和廠房是最經濟且快速的方式,但實際上,透過購買股權取得土地廠房還是存在問題。首先,股權轉讓不能改變土地和廠房的帳面價值,若購買股權後,再向他人出售土地和廠房,如果購買者堅持直接買賣土地和廠房,就會要繳納較高額的稅費。

其次是收購股權意味著概括承受目標公司的債務及潛在債務風險,儘管前期進行了大量盡職調查,但仍然無法完全排除或有債務的風險,目標公司為他人提供連帶保證的情況更是無從查起。

三是通過境外多層投資架構進行間接收購,仍無法避免「59號文」、「698號文」的稅務風險,須按照評估價值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

其他要考慮的因素還有很多,例如,如果買方是設立不久的外商投資企業,自有資金主要是資本金帳戶內的外匯資金,是不能結匯用於收購股權,只能結匯購買自用房地產;又例如外商投資企業面臨搬遷,只有重置資產情況下(如直接購買土地和廠房),該搬遷補償收入才能免予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在二級市場購買土地和廠房,應根據不同情況設計不同方案。若目標公司有大量債務需要處理,可通過資產購買方式,將購買土地和廠房應支付的款項,以三方協定方式直接付給目標公司的債權人或法院帳戶(對於已經進入執行階段的債務),了結債務及註銷銀行抵押登記並解除法院凍結後,在最短時間內進行房地產過戶,這種操作比股權收購的風險低許多。但若除了廠房,買方還看中目標公司的資質證照(例如電鍍牌照因環保原因已成為稀缺資源),則可再以境外公司名義另行收購股權。前述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相結合方式,通過法律條款的安排及交易環節的設計,可保證交易快速且安全進行,還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59號文」帶來的困擾。

單純收購股權,稅務部門會要求進行資產評估,必須繳納資產增值後的轉股所得稅,進一步增加與賣方的談判難度;先把作為主要資產的廠房和土地轉讓,房產交易管理部門要求評估的只是廠房和土地,評估價值一般不會悖離當下市場價值。稅務部門再要求對沒有土地和廠房的工廠進行評估作為股轉徵稅依據,估值超出預期的可能性會大大降低。

此外,收購資金可由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向境內銀行提供擔保,境內銀行向境外銀行提供對外擔保,境外銀行在境外提供利率遠低於境內的貸款以支付股權收購價款,以此降低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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