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判決執行不易的情況分析


贏了官司卻執行不到財產的情況很常見,今年大陸加強了對「執行難」的解決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於2011年5月先後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託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 以下簡稱「委託執行規定」)和〈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規避執行意見」),用來落實解決法院判決執行不易的問題。

「執行難」除了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之外,往往是因為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各種作法,包括轉移或隱匿財產、外出躲債、以假離婚、假析產、假破產、假訴訟、企業分立、改制或關聯企業逃廢債務等形式規避執行。上述「規避執行意見」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方案,以下幾點值得台商特別注意:

第一、增加了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的方式
在強化被執行人報告、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和法院依職權調查基礎上, 增加審計執行和懸賞舉報作為補充。

1、重申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的義務,台商在日常與客戶合作時,宜留意對方的財產情況,如房產、銀行帳號、車輛、股票資訊等,並儘量留下書面資料,以便發生糾紛時可以作為執行財產的線索。
2、法院可以財產調查令或委託調查函,賦予代理律師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財產調查權,增強當事人的調查能力。
3、新增的審計執行和懸賞舉報在實務中已經存在,效果也較好,但要注意審計費由申請執行人先墊付,執行到位後再由被執行人承擔;懸賞舉報獎勵資金則由申請執行人承擔。

第二、強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過去發生經濟糾紛時,台商通常直接起訴或發律師函,但這往往給對方轉移財產的時機,最好在訴前或發律師函前,先進行財產保全,防止訴訟程序開始前轉移財產。

第三、防止惡意訴訟侵害申請執行人的權益
「規避執行意見」強調執行案外人異議之訴應統一到執行法院管轄,避免因訴訟法院不同導致將執行財產確權給惡意第三人。對於以破產方式規避財產執行,申請執行人也可以申請監督;對於已經惡意訴訟並取得生效文書的情況,也可以申請再審。

第四、被執行人享有的債權明確列入可執行財產的範圍,並可以依法保全
對已經確認的被執行人的債權在到期後可以強制執行、可保全未到期債權、可對債權提起代位權、撤銷權訴訟。所以,今後台商需關注合作方與其他協力廠商間的債權債務情況,為將來執行做好準備。

第五、加大了對規避執行行為的處罰力度
除了可以申請民事強制措施外,還可以通過刑事途徑來追究責任,包括按照拒絕執行罪和妨害公務罪來加以適用。

「規避執行意見」則從法院角度來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對法院間的委託執行規定予以細化,明確委託法院和受託法院的職責分工,今後案件委託執行後,受託法院按立案處理,委託法院按結案處理,實現執行權的徹底移轉。另外,受託法院未能在6個月內將受託案件執結,申請執行人有權請求上級法院提級執行或指定執行,防止受託法院基於地方保護主義或其他考慮消極執行。

上一篇新「個人所得稅」分析
下一篇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稅收優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