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稅收優惠分析
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享受15%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的問題,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但從〈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則給了明確答案。
一、境外所得享受優惠基本條件
47號文規定,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並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於境外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也就是對來源於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高新技術企業標準需同時滿足〈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規定,對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範圍、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10%以上、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比例符合要求、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60%以上。
二、享受優惠政策境內、外主體資格
172號文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對稅收優惠的適用可從以下幾點來分析。首先,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依外國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境外子公司因在境外依據外國法律註冊成立,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定義中「在中國境內註冊」的條件。
其次,若該居民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已設立境外分公司的,則應包含所有的境外分公司,不允許有所選擇。對此47號文也明確了「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作為統一口徑。當然,該情況下全部來源於境外所得可以享受上述所得稅優惠。
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只能是境外分公司取得的所得,不包含境外子公司所得。
三、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如何抵免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對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
抵免限額A=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B×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C÷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D
上述公式中,高新技術企業用於計算B的稅率應為25%,即B=D*25%,但符合47號文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應按15%計算。在實際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高新技術企業可按10%稅率差計算境內所得可減免的所得稅額,而對於符合47號文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則境內外所得均可按10%稅率差計算其減免的所得稅額。
當然,有關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其他事項,高新技術企業仍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的規定執行,比如分國(地區)不分項,不同國家分支機構發生的虧損不得相互彌補,或是享受稅收饒讓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