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商務人士來台規定


2011年6月22日台灣在原本大陸居民團體赴台旅遊及商務人士赴台兩項途逕外,又開放大陸人士赴台觀光自由行。

1、自由行
現階段僅開放北京、上海、廈門等3地居民申請來台,需委由兩岸旅行社代辦,無法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申請人需年滿20歲者且具備一定財力證明,如果是年滿18歲的在學學生,需提出在學證明文件,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15天。在此次修訂許可辦法中,為避免自由行旅客逾期未返回大陸,旅行社擔負連帶責任,嚴重者將暫停申請送件1個月,或扣除新台幣10萬元的保證金。

2、來台從事專業活動
依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的各項規定,台灣目前允許25類專業人士來台,不同專業人士備妥所需文件,由符合資格的邀請單位向台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及大陸台辦提出申請,每次停留時間為1個月至1年不等。如大陸企業依法在台投資設立的辦事處或公司,擔任被投資公司負責人,每次來台停留時間不得逾1年。

3、來台從事商務活動
由具備資格的台灣公司發函邀請大陸相關業務人員, 向台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及大陸台辦提出申請來台參訪,從事商務訪問、商務考察、商務會議、演講、參加及參觀商展者,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1個月;商務研習或售後服務等履約活動者,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

需提醒的是,專業及商務人士來台需依照行程進行活動,若被台灣主管機關發現從事與許可內容不符的活動,主管機關有權撤銷來台人士的入出境許可證,並在往後的1到3年不得進入台灣。

上述3種來台類型的具體要求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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