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外匯帳戶重點分析


外匯帳戶根據外匯性質可分為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和資本項目外匯帳戶,重點分析如下:

一、適用範圍

1、經常項目外匯帳戶適用於貿易項下有經常外匯業務收支的企業,和經外匯管理局批准,允許在經常項目項下保留外匯的其他境內機構,帳戶包括結算帳戶、待核查帳戶、工程承包帳戶、保證金帳戶等。

2、資本項目外匯帳戶適用於外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直接投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對境外非居民負有以外幣表示債務的其他境內機構,帳戶包括資本金帳戶、外債帳戶、B股帳戶等。

二、一般管理規定
1、經常項目
(1)企業第一次開立經常項目外匯帳戶,應持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先到外匯管理局進行機構基本資料登記;之後再開立新的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可持開戶申請書、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2)企業對外支付時,可在開戶銀行憑〈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提前辦理購匯,並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帳戶。

(3)企業貨物出口收匯,應當按照〈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規定,先進入出口收匯待核查帳戶,並按相應貿易類別在核查系統中可收匯額範圍內進行收匯核註後,銀行才可為企業辦理待核查帳戶內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

2、資本項目
(1)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實施專戶管理,外匯指定銀行憑外匯管理局的核准件開立資本項下外匯帳戶,其中每個外債登記項下開立1個貸款帳戶。貸款帳戶的收入僅為相應已登記過的外債提款,所有外債必須通過貸款帳戶提款,該帳戶餘額在任何時點不得超過相應已登記外債簽約金額。

(2)資本金帳戶的收入僅為投資款,其他任何外匯不得劃入,累計入帳的金額不得超過資本項目核准件中該帳戶的最高限額。外商投資企業向銀行申請資本金結匯,事先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資本金驗資。

(3)外債一次結匯金額在20萬美元以上,須提供書面支付命令(支付憑證)、結匯資金用途的清單及合同;一次結匯金額在20萬美元以下可不提供支付命令,但該企業在辦理下一筆結匯時,應提供上一筆結匯資金的用途明細清單。

三、最新管理規定
為防範跨境資本流動帶來的金融風險,外匯管理局下發匯發〔2010〕59號文、匯發〔2011〕11號文,加強了對外匯業務的管理,重點集中在:

1、取消銀行可憑企業承諾說明函先為企業辦理待核查帳戶資金結匯或劃轉的規定,嚴格要求在企業可收匯餘額辦理額度內的待核查帳戶資金結匯或劃轉。來料加工收匯比例統一由30%降低為20%,超比例收匯部分需向外匯管理局申請。

2、資本金結匯所得不得用於償還未使用的人民幣貸款、境內股權投資。

3、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者出資的管理。若實際繳款人與企業境外投資者不一致,企業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向外匯管理局驗資詢證時,須提交經公證的文件作為出資證明。

4、下調預收貨款和90天以上延期付款基礎比例。將企業貨物貿易項下預收貨款或90天以上延期付款的基礎比例,分別調減至其前12個月出口收匯或進口付匯總額的20%。

另外,根據匯綜發[2011]38號文規定,2011年5月1日起資本項目業務諸如借入人民幣外債、人民幣對外、對內進行投資、支付股權收購款項等,可使用合法所得的跨境人民幣業務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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