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案件文書「送達」與「調查取證」新規分析


為了解決海峽兩岸司法互助等方面的問題,200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舊規定」)。2009年4月26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互助協議」)。基於前述舊規定、互助協議等在操作性方面仍有不足,2011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將涉台案件的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的司法互助,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進一步加以明確。

文書送達是訴訟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只有對方收到訴訟文書,整個訴訟才能正式啟動。在文書送達方面,新規定對比以往的規定有著明顯的變化,主要體現在:

第一,涉及的文書範圍更廣,即文書送達適用於海峽兩岸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等各類案件,而舊規定僅僅適用於民事訴訟文書的送達。

第二,新規定新增了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司法互助案件的二級聯絡窗,即在原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對台聯絡一級視窗基礎上,以最高人民法院授權各高級人民法院的方式,就辦理送達文書司法互助案件開通了對台聯絡的二級視窗,故自2011年6月25日起,文書送達司法互助案件的辦理工作將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轉送,不再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進行,這等於在大陸方面減省了一道工作程序,可以有效提高涉台案件司法互助工作效率。

第三,新規定要求刑事訴訟文書應當盡可能採用直接送達方式,且不允許像民事或行政訴訟文書那樣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還規定了大陸法院進行文書送達的期限最長為2個月,並要求一般應當在15日內完成;而對於需要台灣地區協助送達的司法文書中有指定開庭日期等類似期限的,一般應當為協助送達程序預留不少於6個月的時間。

此外,新規定對於案件審理至關重要的調查取證的司法互助進行了明確,主要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涉台案件的調查取證司法互助的證據範圍,具體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地或者確認其身分、前科等情況,及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等,但這樣的取證僅僅是法院之間的調查取證,不涉及公安機關與檢察院之間。

第二,明確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職責分工、具體辦理程序、審查轉遞時限和相關保障措施等,其中規定調查取證的司法互助須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轉送和對台聯絡,而不像文書送達那樣,可以通過高級人民法院,並首次明確了如果是台灣地區請求人民法院協助調查取證的,大陸受理法院辦理調查取證的最長時限為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協助取證,最遲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三,新規定還規定了對於依照互助協定從台灣地區獲得的證據和司法文書等材料,不需要像涉台案件起訴時那樣辦理公證、認證等形式證明,即賦予了從台灣地區調查取證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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