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最新規定


大陸稅務總局近日公布了今年的34號文〈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進一步明確以下幾個重要問題:

一、房屋建築物改擴建稅務處理
34號文規定,企業對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就進行改擴建,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如屬於推倒重置,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後的淨值,應併入重置後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並按照一項新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這其實是認可推倒是重置前必要發生的合理支出;同時,重置後的資產折舊年限也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最低20年年限。

2、如屬於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則表示原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主體繼續存在,對其新發生的改擴建支出,不作為一項新的單獨固定資產,而是合併計入原房屋建築物價值中計提折舊。對其折舊年限,34號文則給予企業一定的選擇權,即企業既可以按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進行計提,也可以選擇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二、減資稅務處理
減資所得,主要因某一股東單方面退出或減少出資比例,未減資股東因企業未分配利潤或其他可能的超額收益而給予減資股東補償。之前大陸沒有明文規定企業減資所得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本次34號文則明確區分不同情形依次處理;

1、對企業減資所得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確認為投資收回,不涉及所得稅。

2、對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如果該股息所得屬於2007年度或2007年度前都可以免稅,如果屬於2008年度及2008年度之後,需繳納10%股息所得稅。如果投資方是外籍個人股東,股息所得目前依然享受免稅政策。

3、對減資所得的剩餘部分,確認為轉讓所得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
如果境外股東減資,因人民幣匯率變化產生的收回投資額大於原外幣出資額部分,應包括在減資所得的剩餘部分,按照規定繳納所得稅。需要強調的是,減資不同於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是股東在被投資企業資本沒有減少的情況下轉讓股權,需要按照國稅發698號文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稅。

三、稅前扣除憑證時效
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和採購成本必須在當期及時入帳,對無法及時取得發票,也必須暫估入帳。這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所得稅前列支成本費用必須有合理合法憑據的規定產生衝突;對此,大陸稅務總局以前沒有明文確定,本次34號文則給了明確說法,企業對實際已發生但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有效憑證的成本、費用,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帳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即可。

四、員工服飾費用稅前列支
根據稅法規定,只有企業的勞動保護費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對員工著裝服飾費用一般作為福利費按照14%標準在所得稅前列支。同時對勞動保護費的界定範圍,各地稅局對此認定不盡相同。34號文明確,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製作並要求員工工作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均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全額稅前扣除。

34號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對於之前已處理但不符合34號文規定的事項,在2011年度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不再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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