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新規增加人事成本


2011年7月1日起《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未來大陸各地社會保險制度也將逐步統一規範。以上海為例,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今年6月就針對小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以下簡稱鎮保)與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以下簡稱綜保),要如何向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以下簡稱城保)的過渡,及過渡期內的待遇等問題作出規定。

根據規定,鎮保及綜保在2011年7月1日之後取消,企業須統一為員工繳納城保,但在繳費基數以及繳費比例上,新規定設置了3年及5年兩個過渡期。具體來說,原先為員工繳納鎮保的企業,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之間實行3年過渡期,繳費基數及比例逐年過渡至與現行城保一致的水準;原先為員工繳納綜保的企業,對於其中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在2011年7月1日以後不設置過渡期,繳費內容與比例完全與現行城保一致;而對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新政不僅規定了從2011年度至2015年度實行5年優惠過渡期,而且相比城保須繳納的五險,其只須繳納養老、醫療、工傷三險。

由於企業僱傭具有上海戶籍員工的用工成本較高,特別是一些從事生產製造的外商投資企業,往往以外來人員,也就是非上海戶籍員工達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此次在新規定實施後,將面臨不小衝擊,每月僅就社保這一項就會增加不少支出。以300位外來非城鎮戶籍員工為例,新規定實施前,企業每月需繳納的綜保費用為87,675元,而在新政實施後的第1年過渡期,企業每月就將繳納城保費用133,209元,淨增45,534元,等於增加原先綜保費用的50%以上。隨著過渡期推進及結束,加上海職工工資每年基本以10%以上的增幅在增長,可以預見台商人事成本將進一步加重。此外,之前的綜保僅是用人單位單方繳納,外來員工本人並不承擔,但在新規定實施後,外來員工本人也需負擔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兩部分費用。實務中,很多外來從業人員出於各種因素考量而不願意繳納社保,並與企業簽訂了自願不繳納社保的協定,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注意此類協議並不能免除企業繳費義務,企業如果欠繳或不按時繳納,不僅面臨被員工起訴要求補繳的風險,同時還有被相關部門責令限期補繳、徵收滯納金甚至罰款的問題。

針對上海新規定實施後,企業負擔加重及外來從業人員可能不願意在上海繳納社保,因此在實務中,如果外來員工大部分集中來自同一個地方,且當地社保負擔相對上海較輕,則企業在徵得這些外來員工同意後,可以改採勞務派遣方式,與外來員工當地從事勞務派遣公司合作,將這些外來員工的勞動關係和社保關係保留在當地,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企業社保繳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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