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最新處罰規定分析


2011年4月22日,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了對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車,偽造、變造車牌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

一、酒後駕車的最高處罰可以至判處死刑
2011年2月25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險駕駛罪」這一新的罪名,即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均應處以拘役並處罰金的刑事處罰。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相關規定,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亦大大加重了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車的處罰力度,如下為修訂前後的對比表(以下均為並處):

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拘役是一種刑事處罰,不同於行政拘留,二者的後果截然不同;拘役除限制當事人自由的時間更長外, 還會給當事人留下刑罰記錄,即所謂的「案底」,會對當事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較大的影響,例如,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可立即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而對公務員、國企員工等,也可能面臨被開除公職、丟掉工作的問題。

另外, 「危險駕駛罪」並非醉酒駕車的最嚴重後果,根據2010年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 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 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最高刑罰可處以死刑。對於醉酒駕駛的認定, 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為飲酒與醉酒的分界線,通常來說80mg/100ml標準相當於3兩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的酒精含量。

二、提高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等行為的罰款金額並可處以拘留
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還加大了對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等行為的處罰力度,處罰金額由原來的人民幣200元—2000元修改為:

1、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人民幣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偽造、變造及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使用其他人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等的, 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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