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涉足電子商務審批實務


簡單來說,電子商務是利用電腦技術、網路技術和遠端通訊技術,實現整個商務買賣過程的電子化、數位化和網路化。電子商務的出現,使消費者足不出戶就可輕鬆採購到自己所需的商品或服務。而商家則從宣傳、銷售、結算、人員等各方面降低了經營成本,也實現了銷售管道的多元化和營業收入的大幅提高。

對經營者來說,電子商務中有兩個概念比較容易混淆, 即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根據大陸工商總局於2010年5月31日頒布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通過網路銷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稱為「網路商品經營者」;而通過網路提供有關經營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網站經營者稱為「網路服務經營者」。對於想從事電子商務的台商來說,首先要分清這兩個概念。

就目前政策來講,台商投資作為網路商品經營者開展電子商務相對比較簡單。根據商務部於2010年8月19日頒布實施的〈關於外商投資互聯網、自動售貨機方式銷售專案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272號文")規定,經依法批准、註冊登記的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商業企業可以直接從事網上銷售業務,但應依法向電信管理部門辦理ICP備案手續。也就是說,外商投資貿易公司如欲通過網路銷售產品,除依法向商務審批部門提交申請增加「網上零售」的經營範圍外,還要向電信管理部門申請辦理ICP備案手續。但企業本質上還是普通的貿易公司,只是增加了網路銷售這一特殊銷售方式而已,經營範圍通常描述為「某產品的批發、網上零售、佣金代理(拍賣除外)、進出口業務,並提供相關配套服務(不涉及國營貿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額、授權管理商品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

另一種電子商務模式,例如淘寶、阿里巴巴,則是利用自身網路平台為其他交易方提供網路服務,也即網路服務經營者。這種電子商務模式,目前對台商來說還存在一定的限制。依照272號文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利用企業自身網路平台為其他交易方提供網路服務的,屬於增值電信業務,應向工業和資訊化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而根據〈外商投資電信業管理規定〉,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且同時對於外方投資者有一定的要求,不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網路服務經營涉及的協力廠商支付業務,目前則根本不對外資開放。根據2010年人民銀行發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於外商投資金融機構的相關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這意味著申請協力廠商支付牌照必須是100%內資公司,如有外資成分,則需等待央行另行出台管理辦法。阿里巴巴掌門馬雲為應對此問題,通過股權移轉,將旗下「支付寶」轉為全內資的浙江阿里巴巴電子商務有限公司100%持股,也因此成為近期熱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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