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註冊資本與外債」新規重點


對外商來說,人民幣直接投資是指外商以境外合法所得的人民幣來大陸新設立企業、對現有企業增資、或是購買境內企業股權等;而人民幣外債,則是指外商從境外借入的外債以人民幣作為境外到位資金的幣別。

商務部於2011年2月25日頒布了〈關於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11】72號文),其中明確境外投資者可以以人民幣直接在大陸投資。相比傳統的以外幣形式投資,以人民幣形式投資需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函報商務部外資司,待商務部外資司復函同意後,方可辦理後續手續,且境外投資者需向商務部出具承諾函,承諾用以出資的人民幣為其境外合法所得的人民幣。不過相比現行以外幣形式投資的審批時限,人民幣投資目前沒有審批時限的限制,審批時限較長且具有不確定性。

隨後於今年4月1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又下發了〈關於規範跨境人民幣資本專案業務操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11】38號文),該通知對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外匯登記等事宜進行了明確,要求境內企業需憑商務主管部門註明的以人民幣投資或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核准文件,方可到所在地的外匯管理局辦理相應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或變更手續,其他操作則參照現行的外資外匯管理相關規定辦理。而且如果境外投資者需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前以跨境人民幣支付前期費用,則需先到擬設企業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人民幣前期費用額度登記。

此外,對於人民幣外債,該通知規定境內機構借用人民幣外債原則上按現行的外債管理規定操作。境內機構借用人民幣外債以跨境人民幣形式匯入並提款的,無需就該筆外債資金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申請開立外債專用帳戶。

事實上,除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前述通知外,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早在今年1月14日就已下發了〈關於上海轄內機構借用人民幣外債所涉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上海匯發【2011】4號文),其中就明確了上海轄區內境內機構可以借用人民幣外債,但應按現行外債管理規定辦理外債登記、還本付息和統計申報手續。外商投資企業中長期人民幣、外幣外債發生額與短期人民幣、外幣外債餘額不得超過企業的「投註差」。如企業借用人民幣外債且以人民幣形式提款,也無需就該筆外債向外匯管理局申請開立外債專用帳戶,而可直接在銀行開立專用帳戶用以接收境內、外非居民帳戶劃入的人民幣借款,人民幣外債仍按現行外債用途進行使用。目前蘇州市外管局也已加強調研,將進一步研究開展人民幣外債在蘇州的試點工作。

雖然目前以人民幣作為註冊資本及允許借入人民幣外債還處於剛開始階段,但從企業的角度而言,如能充分利用,一方面可以避免因人民幣不斷升值導致的外幣結匯時的人民幣匯兌損失,另一方面也能更加有效利用合法取得的人民幣資金來創造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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