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出版業准入分析


大陸出版業包括出版和發行兩大塊業務,出版指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複製;發行指總發行、進口、批發、零售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在大陸,按照〈出版管理條例〉規定, 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

早在2003年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布的〈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規定,外商只能從事國內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和零售業務,不能涉及出版,也不能涉及批發和零售以外的其他發行環節。外資進入音像製品的批發和零售業務,須按2002年文化部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規定,必須採用中外合作方式,中方合作者持股比例不低於51%。

這也與目前仍有效的2007年12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下簡稱老《目錄》)相一致,老《目錄》對外商投資出版業的准入規定如下:
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包裝裝潢印刷除外)為限制類;
2、圖書、報紙、期刊的出版、總發行和進口業務,以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製作和進口業務等均為禁止類。

2011年4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商務部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目錄》)中,出版物印刷須由中方控股的字眼仍然出現,也仍然列入限制類目錄中;圖書、報紙、期刊的出版業務、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製作業務也依然為禁止類。2011年3月,大陸國務院頒布了新的〈出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新聞出版總署和商務部另外又頒布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與新《目錄》相對應,外資進入出版業基本也限定在發行業務,允許設立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發行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對音像製品的發行業務,外商投資企業仍然只能採用中外合作方式,但中方比例沒有明確規定。其中,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連鎖經營業務,連鎖門店超過30家的,不允許外資控股。

需要注意的是,出版物進口經營並不在對外商開放之列,而且進口經營業務須辦理專門的「出版物進口經營許可證」。

從設立條件看,不同的發行業務要求也不同,如要從事總發行業務,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2000萬元,經營場所營業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人員要求主要須有至少1名負責人具有高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則由新聞出版總署頒發;至於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的條件就大大降低,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進入出版物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獨立設置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發行員資格問題,因為行政審批專項的取消,原來新聞出版署、勞動部〈關於對圖書發行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通知〉(新出聯[1998]4號)規定已經廢止,取而代之的是〈出版物發行員國家職業標準〉,目前最新的是2008年版。發行員要向專門機構申請資格認定,以上海為例,新聞出版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出版物發行002號(上海)鑒定站,是經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新聞出版總署核准的行業特有工種試點單位,主要從事上海地區出版物發行初、中、高級發行員的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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