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個人所得稅最新徵稅重點
國稅總局近日發布〈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下稱50號文),再次強調高收入者個人所得加強稅收徵管,結合近期公布的其他有關稅收政策,外籍個人應關注如下重點:
1.首次強調加強對境內無住所居住超過5年外籍個人所得管理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境內無住所但居住超過5年的外籍個人應就境內、境外全部所得在大陸納稅,且不區分所得支付是否在境內,50號文再次強調加強對此部分個人境外所得稅收徵管,是繼2010年54號文通過銀行和外匯、出入境管理等部門蒐集外籍個人所得涉稅資訊後釋放出的明確信號,即稅務機關已採集足夠的資訊並逐步採取積極措施進行境內無住所但居住超過5年外籍個人境內外所得的稅收徵管,特別是來源於中國境內、由境外機構支付所得,應成為本次徵收管理的重點。此外,稅務機關正著手完善外籍個人境內外相關資訊管理,形成動態監管,外籍個人應採取5年內一次離境30天或1年內累計離境90天的方法以中斷5年期計算。
2、加強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監管
根據國稅總局〈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規定,應進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情形如下: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目前各地稅務部門主要針對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進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 從50號文來看, 存在第2、3款情形的個人也將有可能成為專項檢查的重點。江蘇省稅務部門的要求標準相對更高,外籍個人無論是否滿足上述條件均要進行自行申報,且需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3、加強外籍個人提供非獨立勞務監管
根據中國與他國稅收協定,以及國際稅收協定慣例,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非獨立勞務但可不在中國境內納稅的情形應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
(1)該外籍個人任何連續12個月在中國境內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
(2)非中國境內雇主或代表雇主支付
(3)非中國境內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
50號文強調需加強對境內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外籍個人報酬的監管,目的為防範稅收協定的濫用。其中常設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或未設立機構場所但在中國境內為同一項目或關聯專案提供勞務,且任何12個月內連續或累計超過6個月。
4、加強股權轉讓監督
50號文強調,股權轉讓稅務稽查重點為上市公司上市前突擊進行股權架構整合,引入個人投資者過程中的涉稅事項,特別針對平價及低價股轉行為。另外〈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個人進行股權轉讓行為,應主動到稅務部門進行納稅申報。
5、強化股權激勵政策納稅監管
股權激勵主要包括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及限制性股票激勵,財稅[2010]70號以及國稅函[2010]23號等法規均規定了計稅方法及納稅方式,特別對於限售股首次明確由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的方式,同時50號文對此再次強調加強源泉扣繳的監管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