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赴境外投資新規分析
2011年2月24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於做好境外投資專案下放核准許可權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對2004年頒布實施的21號文〈境外投資專案核准暫行管理辦法〉作出修訂:
一、審批許可權下放
2004年的21號文確立了由發改委對境外投資專案實行核准管理制度,中方投資額美金(以下同)3000萬元以上的資源開發類、1000萬元以上的大額用匯,由國家發改委核准,上述限額以下由省級發改委核准。今年發改委的〈通知〉則將需由發改委審批的限額起點提高了10倍,也就是今後中方投資額3億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1億元以下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專項全部下放省級地方發改委核准即可。
按照國家發改委前述文件,境外投資項目經發改委核准或備案後,才可至外匯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但目前實務中,上海企業若赴境外投資,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無需上海市發改委核准,都是直接由上海商委審批即可。
二、特殊專案核准
〈通知〉對需要由國家發改委核准的特殊項目做了擴大解釋。將特殊項目從原先前往未建交國家或地區的投資項目,擴大到受國際制裁、或發生戰爭、動亂等國家和地區,以及涉及基礎電信運營、跨界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幹線電網、新聞傳媒等特殊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專案,此類特殊專案投資不分限額都必須報國家發改委核准,甚至還須報送國務院核准。
三、赴台投資監管未放鬆
2004年的21號文規定前往台灣投資不分限額都由國家發改委核准。此次〈通知〉對這部分並未鬆綁,並強調赴台投資應按照發改委、商務部及國台辦於2010年聯合頒布的2661號〈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辦理,根據此辦法,赴台投資無論金額大小,都須由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及國台辦分別就項目和設立法人進行審批。
四、審核內容調整
除了下放審批許可權外,大陸官方有意淡化以往在對外投資所扮演的監管角色,給予企業更多自主決策空間。此次〈通知〉明確發改委對於大陸企業赴境外投資的審核範圍,僅限定在政治、經濟、法律上存在風險的提示,而對外投資的項目,不論是商業前景還是其他方面都是由企業自行判斷,也須自擔風險。
台商在大陸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在法人主體地位上也屬於中國法人,一樣適用此次〈通知〉所規範的赴境外投資規定,由於人民幣升值、避免關聯交易稅務風險或申請大陸上市等多重因素,很多台商紛紛把控股母公司由傳統的境外公司改為大陸法人主體,過去台商赴全世界各地投資都習慣以境外公司作為投資方,現隨著大陸官方對赴境外投資的鬆綁,未來以大陸法人主體作為投資方赴世界各地投資將成為必然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