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陸從事連鎖經營法律分析
嚴格來說, 連鎖經營在大陸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除了依據2007年5月1日實施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事品牌加盟的特許經營方式以外,連鎖經營實際上還包含了企業直營的方式。
台商在大陸採取自己投資設立門店的經營方式,其實並不受〈條例〉管轄,而是屬於總、分公司的投資架構,也就是各門店本身並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資金由總公司撥付,與總公司之間屬於純粹的企業內部管理關係。
結合外商投資審批過程,上述直營連鎖方式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雖然有台商在直營過程中以省或市進行區域管理上的劃分,但實際卻在區域內很多城市甚至不同地段都設立門店,就目前工商規定來說,台商不能只設立一個區域性的分公司,而應就每一個門店分別進行分公司的執照申請,否則就可能會被工商部門根據〈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大陸官方對外資零售業採開放態度,對單一店鋪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現已全部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理,大大簡化了審批程序並縮短外資企業開店籌備時間。因此,對想從事連鎖經營的台商來說,如果要選擇快速擴張方式,在選擇店鋪時就要適當注意面積大小,以便挑選最為快速的審批部門。
除了直營店,台商選擇連鎖經營另一個方式,是將其擁有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等資源,在統一經營模式下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也就是透過特許經營方式進行。但根據上述2007年的〈條例〉規定,企業必須至少擁有2個直營店,且經營時間不少於1年後才能從事特許經營,且被特許人只能是企業而不能是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包括個體戶)。
除了上述分析外,台商還應同時注意以下重點:
第一、如果台商很清楚地知道自己前來大陸的目的是為了開拓品牌連鎖,那麼在公司設立初期就應該找好店鋪,直接設立含有零售經營範圍的商業企業,但如果企業設立初期只有辦公樓而沒有店鋪地址,那經營範圍就只能鎖定在批發而不能登記為零售,等提供了店鋪相關資料後才可增加零售業務,並同時開設店鋪所在地的分公司,這樣看上去雖然節省了店鋪的前期租賃成本,但實際卻造成市場開拓時間及審批成本的浪費。
第二、作為特許經營者應按2007年公布的〈條例〉規定向所在地省級商務部門進行備案,並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實務中許多台商因擔心會造成經營受限而往往不予報備,有可能遭致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很多台商以商標許可使用方式吸收加盟,並將此解釋為商標授權而非特許經營。若該台商除了商標、標識甚至裝潢等統一設計要求外,還對被許可人進行經營指導、技術支援及業務培訓,或是對產品促銷及廣告宣傳進行統一規劃,甚至是對產品貨源進行統一提供,則基本上仍可認定為實質屬於特許經營行為,對不具備條件而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企業,商務主管部門可責令改正並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