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運涉及「退稅、海關與外匯」實務


企業出口貨物如因品質或其他原因需退回至境內,往往涉及稅務、外匯、海關等相關部門。

一、稅務
退運貨物報關進口一般有三種情形
1、作為「一般貿易性質」貨物進口;
2、交保證金退關修理複出口,或是進料成品退換;
3、屬於真正意義上的退運。

上述1、2兩種情形不需辦理「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但第3種情形需憑以下資料到稅務機關辦理「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
(1)企業退運進口時提單、發票、裝箱單或退運協議等,能證明退運品種與數量的單證,
(2)原出口貨物外銷發票影本,
(3)原出口時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影本
(4)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以及有關資訊的電子資料。

企業在申請辦理「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時,需仔細核對申請退運數量、報關單號碼,特別是申請退運數量不能超過申報退稅的數量。同時,企業需開具負數發票,且在產品退運的當月份,在免稅明細表以負數錄入,退稅明細表無需錄入。稅務機關會根據企業原先申請開具的「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中已調整免抵退稅額,予以自動扣除退(免)額度。

另外,超過一年的退運,稅務一般不辦理「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由海關按一般貨物進口處理(要注意需繳納進口關稅、增值稅)。

二、外匯
1、已收匯、已核銷
企業需先向外匯局申請「出口核銷退運情況申請表」,並據此向海關辦理出口退運貨物進口報關,海關審核後會向企業出具蓋有海關驗訖章的「退運貨物進口報關單」。同時企業可憑外匯局出具的「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到銀行辦理付匯手續。

2、未收匯且未核銷或已收匯但未核銷
企業需憑原出口報關單(收匯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向海關辦理出口退運貨物進口申報手續。原出口報關單(收匯聯)由海關留存,並註銷相對應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在出口收匯核銷單上加蓋海關〝單證專用章〞),海關同時會簽發進口報關單(備註欄注明原出口報關單號)。企業憑海關簽發的進口報關單、原出口報關單影本及由海關註銷的原出口收匯核銷單向外匯局辦理註銷原出口收匯核銷單中的退運金額手續。

部分退運出口貨物,憑原出口報關單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海關在出口報關單上批註實退運數量與金額後退回企業,並同時簽發出口返運貨物進口報關單(備註欄註明原出口報關單號),企業再向外匯局註銷原該出口貨物相應的出口核銷單下應收匯金額。

三、海關
1、加工貿易項下
貿易方式應分別填報進料成品退換或來料成品退換,申報時須提供原加工貿易手冊、原出口報關單的退稅聯和外匯核銷聯、外匯核銷單及稅務和外匯局的有關證明;如果該手冊已在海關辦理核銷,還須提供海關手冊已核銷證明。

如貿易方式申報為修理物品,企業尚須交納退運成品相應稅款保證金,待貨物在海關規定期限內複運出口後,再向海關申請退還。

2、一般貿易項下
貿易方式填列為「退運貨物」,並向海關提供:
(1)退運申請報告,
(2)出口地海關出具的原出口貨物已實際離境證明
(3)如海關已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須提供稅務出具的未辦理出口退稅證明或「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
(4)退運協定等資料。

海關確認後,對複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上一篇台商在大陸從事連鎖經營法律分析
下一篇發票管理新法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