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管理新法分析


發票在中國分為專用發票、普通發票、行業票據等,國務院新修訂的〈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法)變化分析如下:

一、領購及開具發票

1、領購發票時間限制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製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原辦法中規定企業可選擇提供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主管稅務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的規定是此次新法中增加的內容,將使企業領購發票的時間有了保證。

另外,根據國稅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關於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司發票專用章形狀應為橢圓形、邊寬1mm、中間為稅號、印色為紅色。

2、增加對虛開發票行為的處罰
新法對虛開發票行為進行了定義,除開具和接受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屬於虛開發票外,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也屬於虛開發票行為。新法對虛開發票的處罰有,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須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二、取得發票

1、取得發票時應查詢發票真偽
新法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管道,因此,企業在取得發票時,應通過登錄當地的財稅網站進行發票真偽查詢。

2、付款方全稱要完整、正確
國稅發[ 2008 ]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三、避免取得停用發票

1、上海
上海依《關於停止使用有獎〈上海市定額專用發票〉的通知》,發票代碼從“23100**787**”至“23100**793**”的七種有獎「上海市定額專用發票」,至2009年12月31日已停止使用。

2、江蘇省
江蘇省依〈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普通發票簡並票種統一式樣的公告〉,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將發票簡化為三大類,發票名稱為「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舊版發票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另外,考慮到部分行業發票管理特性,江蘇省暫時保留了「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建築業統一發票」、「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等6種專用發票。

3、其他發票
其他發票類似〈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全國總工會決定從2010年7月1日起,啟用財政部統一印製並套印財政部票據監製章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同時廢止「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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