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會計核算與涉稅重點
大陸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企業取得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會計核算及涉稅重點如下:
一、會計核算
《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對土地使用權核算規定不同,《企業會計制度》第47條規定,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規定分期攤銷。企業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房產時,則將土地使用權的帳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帳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計入存貨價值。
而《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則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分別進行攤銷並提取折舊,但下列情況除外:
1、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土地使用權應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2、企業外購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應當按合理方法在地上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時,應全部作為固定資產處理。
3、企業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停止自用土地使用權用於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時,應將其帳面價值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二、涉稅重點
取得或轉讓土地使用權主要涉及以下稅種;
1、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應按照營業額和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特殊規定有:
(1)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2)合併、兼併過程中發生的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3)對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擔風險,不徵營業稅,但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而是收取固定利潤者,按規定須繳納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
(1)對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如被投資方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不徵土地增值稅。
(2)企業兼併中,對被兼併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併企業中的情況下,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另外,依據國稅函[2000]687號規定,企業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時,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時,應按土地增值稅規定徵稅。
3、房產稅
〈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此文件明確了儘管企業執行會計政策不同,但稅收待遇應為一致。另外,2009年1月1日起外資企業適用《房產稅暫行條例》後,原《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作廢。
4、契稅
對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行為,按規定須繳納契稅。契稅稅率為3%∼5%,但企業合併或分立過程中,土地使用權屬的變更免繳納契稅。
最後須注意,根據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土地使用稅規定,持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需要按照土地所處地段等級繳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