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外資併購安全審查」制度?
2011年3月5日商務部執行〈實施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有關事項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之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反壟斷法》、〈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代表外商進入中國投資有了完善的法律監管體系。
雖然《反壟斷法》及〈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都提到了安全審查,但也都只是原則性規定,此次〈暫行規定〉首次明確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的範圍、內容和程序。
包含港澳台在內的外國投資者在中國進行併購,主要依循以下幾種方式進行:
1、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或認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增資,使該境內企業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或
2、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或
3、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外商投資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運營該資產,或通過該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境內企業股權;或
4、外國投資者直接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以上述方式進行的併購,安全審查範圍主要集中在於境內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重點或敏感的軍事設施周邊企業,以及關係到國防安全的其他企業;或是境內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製造等企業,簡單說就是中國官方在乎實際控制權可能被外國投資者取得的範圍。
為此,國務院特別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簡稱聯席會議),承擔併購安全的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對商務部提請安全審查的併購交易,先進行一般性審查,對未通過一般性審查則進行特別審查。
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行為對國家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時,聯席會議應要求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終止當事人交易,或採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併購行為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相對於增加的審批程序,此項制度的執行尺度也受到關注。〈暫行辦法〉只規定了外資併購安全審查制度的大體框架,比如規定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製造等企業併購在安全審查範圍之內。問題是什麼可定義為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都沒有明確,還需等待進一步細節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