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行業最新稅收優惠政策


2011年1月28日國務院頒佈4號文件〈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重點是擴大和繼續加強對軟體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力度。

一、增值稅優惠政策
1、對於銷售自行開發的軟體產品,繼續按17%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並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徵即退。此次國務院沒有再規定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延續期限,所以可解讀為將該政策延續下去。

2、關於嵌入式軟體的退稅,仍需按2008年92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嵌入式軟體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隨同電腦網路、電腦硬體和機器設備等一起銷售自行開發的嵌入式軟體,如果能夠分別核算嵌入式軟體與電腦硬體、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金額,就可享受軟體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若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的部份則不予退稅。

3、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進口料件皆可享受保稅政策,也就是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也可以開展加工貿易。

二、所得稅優惠政策
1、軟體產品增值稅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2008年以後新成立的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減按1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可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5、提出了優惠政策的享受期限,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並享受至期滿為止,沒有時間限制。

三、營業稅優惠政策
原國發 [ 2000 ] 18號文對軟體企業的軟體發展服務收入稅率為5%,並未提出營業稅優惠政策,此次4號文有了突破,對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若從事軟體發展與測試、資訊系統集成、諮詢和運營維護、積體電路設計等業務,免徵營業稅,並簡化相關程序,但具體免稅辦法需待公布。

四、關稅優惠政策
對軟體企業需臨時進口自用設備(包括開發測試設備、軟硬體環境、樣機及部件、元器件等),經地級市商務主管部門確認,可向海關申請按暫時進境貨物監管,進口稅收則按現行法規暫免徵收進口設備關稅。

五、其他扶持政策
另外4號文新提出了對軟體企業符合有關規定的著作權,可申請財政資金支援,並積極推動軟體企業利用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進行質押貸款的政策。

需強調的是,國發[2000]18號等文並未因4號文的頒布而廢止,只要是不與4號文相悖的政策將繼續有效,例如軟體企業人員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列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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