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股權所得稅分析


除了剛公布的《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外,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還公布《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針對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稅進行規範,重點內容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
1、計稅依據及稅率
個人轉讓股權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按次徵收。

至於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股權實際取得的收入,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而股權原值則是指股權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股權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佣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對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主管稅務機關可進行核定。所謂正當理由主要指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或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等三代以內親屬。核定時,稅務機關主要參照每股淨資產或轉讓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

要特別提醒的是,對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淨資產額須經仲介機構評估核實。如企業有土地及房產,其評估結果往往會遠高於帳面淨資產額,從而造成被調高股權轉讓價格、多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2、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是納稅義務人,受讓方是扣繳義務人。對於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境外個人且在境外交易的,由轉讓方自行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納稅。

3、申報時間
(1)根據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股權轉讓交易在向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前完成,應在交易完成後、工商變更前,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然後持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徵稅證明,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2)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約定在工商變更後完成股權轉讓交易,應在向工商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待交易完成後再辦理納稅(扣繳)申報。

實務中,在上海、蘇州等地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時,均未要求出具稅務證明或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只在辦理股款或股息支付時,外管局才會要求出具股權轉讓稅務證明。

二、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相關規定,股權轉讓所得不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不徵營業稅。

三、印花稅
根據股權轉讓合同注明股權轉讓價格的萬分之5徵收印花稅。

四、特殊事項
1、對個人在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根據規定,個人轉讓限售股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稅個人所得稅,實務中上海、江西等地相繼推出了針對限售股轉讓進行財政扶持地方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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