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資使用人民幣結算分析
為配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使大陸境內機構可使用人民幣直接向境外投資,人民銀行於2011年1月6日頒布今年的1號公告《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意味大陸逐漸將人民幣結算從經常項下擴大到資本項下。
一、境外直接投資定義
境外直接投資是指境內機構,也就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地區內登記註冊的非金融企業,在經核准後使用人民幣資金通過設立、併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新公司,或取得境外企業全部或部份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投資行為。
二、結算試點範圍
截止目前為止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範圍包括上海、廣東、北京、江蘇、浙江等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另一方面,根據1號公告也只有在上述試點範圍內註冊的非金融企業,經批准才可以開展境外直接投資使用人民幣作為結算。
三、對外投資核准辦理流程
境內機構辦理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應獲得商務部核准。境內機構應在「對外投資合作資訊服務系統」企業登錄介面進行網上申報,明確以人民幣投資的方式以及金額,同時列印網上資料連同境內機構營業執照、近年審計報告等規定資料送交當地商務部門審核,在取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後方可對外投資。
四、資金來源
在1號公告未出台前,境內機構只能以外幣對境外進行直接投資,自2011年1月6日起,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既可用人民幣也可使用外幣;既可用自有資金也可使用境內銀行貸款,如果通過銀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銀行發放人民幣貸款,則銀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調撥人民幣資金或向境外代理銀行融資人民幣資金。
五、資金匯出
境內機構匯出境外投資資金,分為前期費用和直接投資款項兩部份,兩者之和不得超過商務部門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
1、前期費用:境內機構未獲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前,可憑藉向商務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以及境內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向銀行申請向境外支付前期費用,不過在匯出前應向所在地外管局辦理登記手續。
境內機構累計匯出的前期費用,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向商務部門申報的中方投資總額的15%。如確因境外併購等業務需要,則前期費用超過15%時,應向所在地外管局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境內機構在獲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的30天內,應向所在地外管局補報有關資訊,但如果自匯出人民幣前期費用之日起六個月內,仍未獲得該項證書,則境內機構應將剩餘資金調回原匯出資金的境內人民幣帳戶。
2、直接投資款:根據匯發(2009)30號規定,境內機構必須在取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後才可支付境外直接投資款,如境內機構在辦理人民幣支付境外直接投資款時,還需要使用外幣,則還應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
六、其他事項
1、境內機構因境外投資企業增資、減資、轉股、清算等人民幣收支,可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到銀行直接辦理人民幣資金匯出入手續。
2、境內機構可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以人民幣匯回境內。
值得注意的是,境內機構辦理上述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