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買賣台灣第一上市股票申報所得稅要點
在台灣第一上市上櫃的境外企業,和傳統台灣境內企業在台灣掛牌,存在許多差異,一方面是因為前者屬於台灣國際板,是一種外國法人來台上市的模式,自然在台灣法律法規的適用上,和傳統台灣境內企業掛牌不同,同時,也因為上市主體是境外企業,在股東權益保障和日後上市公司監管問題上,也還處於摸索階段。
台灣居民投資第一上市上櫃股票,在形式上和購買國外上市公司股票沒什麼不同,都是境外企業作為上市主體,只不過是在台灣掛牌,對台灣居民來說,購買第一上市上櫃股票的納稅問題,應該分為投資後每年分配股利的課稅問題,和買賣股票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兩方面來分析。
以TPK(宸鴻)、KY美食(85度C)及KY晨星等已循第一上市途逕在台掛牌的公司為例,上市主體皆未依台灣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也未經台灣政府認許在台灣境內營業,僅以上市主體所在國法律發行的股票,經台灣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台掛牌買賣,所以這些海外上市主體所給付給的利潤分配,也就是通稱的股利,並非台灣來源所得,而是屬於海外所得範圍。
依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規定,若台灣居民個人投資者在2010年度有取得第一上市公司發放股利,都應申報為海外所得,當個人申報主體的全年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新台幣時,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其次,第一上市櫃公司股票指海外企業依外國法律發行股票經台灣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台掛牌買賣,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7款來源所得認定原則,這類股票屬台灣境內財產,所以台灣個人投資者買賣第一上市公司股票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在法律上屬於來源於台灣境內所得,依現行台灣所得稅法第4之1條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所以第一上市股票交易所得無須申報一般綜合所得稅。
至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需納入基本所得額的「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是指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的股票交易所得,也就是上市櫃、興櫃公司股票的交易所得並不在課稅範圍內,所以買賣第一上市股票交易所得也不必納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這和大陸個人在大陸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個人所得仍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類似。
台灣個人投資者買賣第一上市上櫃股票,與一般買賣台灣上市櫃公司股票的稅負差異,僅在於股利所得部分,也就是台灣個人投資者若獲配第一上市上櫃公司發放的股利,屬於海外所得,需將超過100萬元新台幣部分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獲配傳統台灣上市櫃公司發放的股利,則屬台灣境內所得來源,不管金額多少都須納入一般綜合所得額申報個人所稅。至於買賣第一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是買賣傳統台灣上市櫃公司股票,兩者所產生之交易所得皆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也無須繳納個人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