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職工代表大會新規分析


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以下簡稱“上海條例”)正式表決通過,並將於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意味上海將成為繼江蘇省後,又一個明確立法要求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地區。

上海條例頒布前,根據國務院1986年頒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上海僅國有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有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義務。但由於缺乏明確的專項法律法規進行規範,許多上海外商投資企業便不設置職代會。對此,上海條例和江蘇條例一樣,打破所有制界限,明確規定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將適用於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企事業單位。

但對於企業違反條例規定,阻撓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妨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未按規定將相關事項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審議通過且造成職工損害、擅自變更或者拒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並侵害職工權益,不像江蘇條例那樣有具體罰則,只是規定交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給予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再依法處理。

上海條例有以下幾個重點值得台商注意:

一、明確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關係
上海條例第5條規定:企事業單位的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而江蘇條例規定:企業工會具體組織職工開展民主管理活動。也就是在江蘇工會僅扮演組織者的角色。相比較而言,上海條例的此項規定顯然對工會與職工代表大會間的關係定位更加清晰,更具有可操作性。倘若如江蘇規定,工會只是組織者,不負責任何實質性的事務,事事都要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則必將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使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流於形式。

二、明確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上海條例賦予職工代表大會五項職權,即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查監督權、民主選舉權、民主評議權。外商投資企業比較關注的往往是「審議建議權」和「審議通過權」。

所謂「審議建議權」是指職工對企業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具有知情權和建議權。這與《勞動合同法》規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一致,也就是職工代表大會對《員工手冊》這類規章制度有權提出建議,但沒有否決權。

而「審議通過權」則意味著職工代表大會有否決權,上海條例規定,與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的內容必須由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事項僅為兩項:

1、涉及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事項的集體合同草案。
2、工資調整機制、女職工權益保護、勞動安全衛生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三、明確職工代表人數及高管比例
上海條例規定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職工人數在100人至3,000人,職工代表名額以30名為基數,職工人數每增加100人,職工代表名額增加不得少於五名。
2、職工人數在3,000人以上,職工代表名額不得少於175名。
3、職工人數不足100人,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代表名額不得少於30名。

和江蘇條例相比,上海條例比較特別是規定了高管在職工代表中的比例,也就是高管比例不超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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