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新規
大陸官方之前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是依據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舊條例”),該條例無論從補償機制還是強拆制度的規定上,都明顯與近年來房地產發展的情況脫節。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正式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舊條例同時宣布廢止。新條例對於公共利益的界定、徵收補償價格的內容與補償程序等問題,都進行明確規定,新條例也取消了行政強拆制度,改為政府申請下的司法強制執行。
大陸《物權法》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可提前收回土地, 但對於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一直沒有明確的解釋,實務中,被徵收一方對於某些明顯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徵收行為,如常見徵收用於興建私人別墅,往往不能直接以不符合公共利益拒絕被徵收。此次新條例公布的最大亮點,就在於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界定,也就是只能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才能徵收。
新條例同時列舉了以下六種情形: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另外,新條例頒布後,對於廠房面臨被徵收的企業而言,其所得補償及救濟制度有了更明確保障。首先,企業在縣、市政府徵收決定公布之後,就可以自行或委託律師與房屋徵收部門,或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就徵收決定公佈的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談判,過去實務中往往是企業與拆遷公司進行談判。拆遷公司由於大多與建設商與開發商有利益關係,往往利用企業對拆遷政策不瞭解等情況,盡可能壓低拆遷補償金額。
新條例頒布後,根據規定,政府是徵收補償的主體,由政府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但對於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明確規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目前大陸法律中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單位,除了國家機關外還有事業單位及民辦非企業法人,拆遷公司顯然不在其列。
其次,新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可獲得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因徵收房屋而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補償。實務中,如果是廠房價值的認定,因評估機構的不同及缺乏可以參照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價值認定隨意性較大。
按照新條例規定, 企業如果對於評估價格有異議,可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 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企業如果依然不滿意補償方案,還可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覆議。企業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覆議或者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才可通過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廢除了舊條例中廣受詬病的行政強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