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限售股涉稅分析


台資企業在大陸上市,有可能給予大陸籍員工持股,因此「限售股」問題值得關注,所謂限售股是指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但在轉讓條件上有時間及條件作為限制前提的股票。大陸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先後頒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明確2010年1月1日起個人轉讓限售股的所得,須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徵稅範圍
需按「財產轉讓所得」徵稅的限售股範圍包括:
1、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或是股票複牌日前股東所持原始非流通股份,以及股票複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股或轉股。

2、新股限售股,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股與轉股。

3、其他限售股(不含股權激勵限售股)。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1、據實徵收
個人轉讓限售股時能夠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

也就是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佣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2、核定徵收
個人轉讓限售股時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三、徵收辦法
1、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尚未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
證券機構在技術和制度準備尚未完成前,納稅人轉讓新股限售股,採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相結合的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
(1)證券機構的預扣預繳申報
證券機構按照該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並按照計算出的轉讓收入的15%確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的稅費,以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並預扣個人所得稅,並採用核定徵收辦法。
(2)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
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應自證券機構代扣並解繳稅款次月1日起三個月內,到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請,辦理清算申報、多退少補。

2、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後形成的限售股
對後續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後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納稅人在轉讓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採用據實徵收辦法,由證券機構直接代扣代繳。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國稅總局頒布《限售股個人所得稅解讀稿》的通知》規定,個人取得的股權激勵限售股,應在解禁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個人實際轉讓股權激勵限售股時視同二級市場交易,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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