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報廢注意事項
企業盤點後發現存貨需要報廢,應注意在不同情況下的帳務處理以及稅務事項。
一、帳務處理注意事項
1、屬於自然災害損失,以存貨價值扣除保險公司等賠償後記入「營業外支出」。
2、屬於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變質等損失,扣除有關責任人員賠償後記入「管理費用」,正常報廢則按存貨帳面價值直接記入「管理費用」。
二、存貨報廢應注意稅務事項
1、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企業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貨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則應在發生非正常損失的當期轉出進項稅額。但如果僅僅是由於訂單取消或是市場突然發生變化等客觀原因造成存貨報廢損失,則無需進項轉出。因此存貨報廢在增值稅處理方面,因主客觀因素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當然各地稅務機關對主客觀因素理解程度不一,也導致存貨報廢是否轉出進項稅存在處理上差異。
另外,如果報廢存貨為保稅料件,還需至海關補繳關稅、增值稅以及緩稅利息,同樣,如該保稅料件為非正常損失,則補繳的增值稅不能抵扣需進行轉出。
2、企業所得稅
企業存貨報廢所得稅前扣除,不同於增值稅進項轉出處理,存貨發生的非正常損耗,不區別是否屬主客觀因素,均應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規定,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所得稅前扣除。
另根據財稅[2009]57號規定,企業因存貨報廢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除此之外,國稅函[2009]772號也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不能結轉在以後年度扣除;應該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變該項資產損失發生所屬年度。
三、存貨報廢經濟鑒定證明注意事項
1、存貨報廢應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
(1)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占企業同類存貨10%以下、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下、或10萬元以下)的存貨,由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較大存貨,應取得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或者具有法定資質仲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等)出具的經濟鑑定證明(專項審計報告)。
(2)涉及保險索賠,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3)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情況說明及審批程序;
(4)殘值情況說明;
(5)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主要以董事會決議作為內部審批依據,決議應列明具體的存貨報廢數量金額,處置辦法、損失金額等。
2、其他注意事項
(1)如報廢金額較大時應通知稅務機關或外部審核人員參與盤點。
(2)實務中貨報廢一般應有殘值處置收入,如果向稅務機關申請存貨報廢但沒有殘值處置收入的,很可能會被退件。
(3)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後第45日,也即次年度的2月15日前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資產損失,逾期則有可能無法稅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