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最新規定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也就是一般所謂的外商在華辦事處,2010年11月19日國務院公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取代了1983年的《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除此之外國家工商總局和公安部曾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也發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一系列規定出台,意味著今後官方對境外在中國的常駐代表機構監管將越來越嚴,外商在確定大陸投資方式時,必須仔細衡量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與直接設立公司的利弊。

綜合上述眾多規定,外國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將在很多方面向設立公司靠攏:

一、實施年檢制度,常駐代表機構應於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費用收支情況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在過去只要在登記證有效期到後辦理延展手續即可。

二、常駐代表機構必須像公司一樣設置會計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並進行核算,同時應按照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相配比原則,準確計算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例如外國企業和國內客戶簽訂一份設備銷售合同,常駐代表機構主要負責做前期市場調研及相關聯絡工作,因此根據其功能和風險可以劃分5%的收入。

三、無論是否可按稅收協定享受不予徵稅或免稅的待遇,常駐代表機構取得的收入均要按季申報營業稅和所得稅,增值稅則在取得應稅收入的次月申報。即使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也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或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核定利潤率也將大幅提高,從之前的10%提高到15%。

此外,和一般設立公司相比較,常駐代表機構還有很多特殊限制:

一、不得從事營利活動,只能從事與外國企業產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市場調查、展示、宣傳活動;或是與外國企業產品銷售、服務提供、境內採購、境內投資有關的聯絡活動。新規定對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常駐代表機構提高了處罰力度,由過去的最高處罰2萬元人民幣,提高到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二、常駐代表由於不具備法人資格,在錄用人員時仍必須通過類似勞力派遣的外服公司進行招聘,不能直接錄用人員。

三、新規定雖然允許常駐代表機構自由選擇駐在位址,但同時規定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要求代表機構調整駐在場所;目前上海暫時還是維持原來的要求,也就是必須在指定的涉外辦公樓,當然,涉外辦公樓的租金成本比一般辦公室要高。

四、在常駐代表機構設立及變更名稱時,對投資方為港澳台地區以外的企業,其資信證明必須與開業證明一起辦理公證認證手續;而一般外商設立公司時,資信證明是無需公證的。

五、對外國企業的要求提高,要求存續兩年以上,之前只要求存續一年以上,而設立一般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則沒有這方面要求。

六、代表機構設立後三個月內,工商部門還將現場查核;登記證沒有及時延期或異地辦公的,出入境管理部門將限制代表辦理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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