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大陸規劃新趨勢


今年台商須特別關注兩岸簽訂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內容,因為兩岸官方對稅收內容的談判,會直接影響台商的投資結構規劃及投資行業的選擇,而近期有些法令上的新變化,也值得台商重新給予關注。

一、稅務規劃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並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所以個人或公司直接投資大陸所獲得的分配盈餘,需與其他來源於台灣境內所得進行所得稅的合併申報。

如果是透過設立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就可能產生所得稅遞延的效果並增加資金調度彈性。大陸公司盈餘分配給境外公司,資金可先停留在境外,在境外進行資金調度,當境外公司分配盈餘匯入台灣母公司時,台灣母公司需要繳納所得稅,如果是股東為個人時則屬於海外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若股東為公司則屬於已實現的投資收益,需併入當年度所得課徵17%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該盈餘分配收入依大陸或及境外公司當地稅法規定所繳納之所得稅,可依台灣所得稅法第3條申請抵扣。

有些公司會採用設置兩層境外公司的投資架構,主要是為了日後在移轉大陸子公司時,可移轉大陸端境外第一層境外公司股權,不會讓收益直接反映到台灣被課徵所得稅。

另外要提醒的是,當大陸公司股東為境外個人時,大陸公司利潤匯出現行暫免徵個人所得稅,而股東為境外公司時,大陸公司利潤匯出則需課徵10%的企業所得稅,若境外公司所在地與大陸簽署租稅協議,且該境外公司符合《關於執行稅收協議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函[2009]81號)以及《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中的規定,則可享有5%的所得稅優惠, 但實務截至目前為止,能享受的5%利潤匯出稅率的企業少之又少。

二、設立時間
台商前往大陸投資,若投資者為法人主體,需提交境外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並經各中國大使館或海基會公認證,再經大陸註冊所在地的商務委員會、工商局進行審批。如果經營範圍若涉及主管機關事先核准或需要環境評估者,則整個設立期間可能長達半年,但若是台灣個人直接投資設立公司,則僅需提供台胞證複印本,不需要進行公認證,如此可節省境外公司設立和公認證時間,所以在某些特殊情況,如果需要壓縮公司設立時間,則可以先以境外個人股東設立公司後,再辦理股權轉讓給原先要用來作為境外母公司的境外法人。

三、行業選擇
除了極少數地區外,外商設立工廠已經沒有過去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待遇,倒是在上海等區域對服務貿易型企業還會給予特定的財政返還,同時也因為大陸缺工及官方不再鼓勵製造業投資,導致近期台商進入大陸投資,以設立各類型服務行業,或是從事國際貿易,引進國外品牌等新行業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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