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付匯核銷新規定


進口付匯核銷制度自2010年5月1日開始在江蘇、福建等七個地區進行改革,經歷半年多的試點,大陸外管局於2010年10月20日發布57號文《關於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從2010年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台商須留意的變化如下:

一、實行名錄管理
外管局對進口付匯單位實行名錄管理,進口付匯名錄資訊在全國範圍內實現共用,名錄單位異地付匯無需再到外管局辦理事前備案手續,但不在名錄的進口單位需經外管局登記核准後才可以進行付匯。

企業辦理名錄登記需持名錄登記申請書、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報關註冊登記證及《進口付匯業務辦理確認書》等資料遞交當地外管局申請。在原試點地區已辦理名錄登記的企業,應於12月31日前將《進口付匯業務辦理確認書》遞交外管局,否則需重新申請。

二、實行分類管理
外管局定期對進口單位考核分類,將進口單位分為A、B、C三類,並實施分類管理。對於A類進口單位付匯實行便利化管理。進口單位可直接憑交易單證辦理付匯業務。

對於B類進口單位實行付匯事後逐筆報告管理。進口單位付匯後,應在進口報關單日期後30日內向外管局逐筆報告進口付匯和對應到貨資訊,並提供相關單證。

對於C類進口單位實行付匯事前登記管理。銀行需憑外管局出具的登記證明和相關單證方可辦理付匯業務,並在付匯時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進行聯網核查。同時規定,C類進口單位不得以信用證、託收、預付等方式付匯,只能選擇貨到付款。

對於新申請付匯名錄的進口單位,其發生首筆付匯業務的三個月內參照B類企業辦理,對於不在付匯名錄的進口單位付匯時需參照C類企業辦理。

三、簡化付匯手續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業務時不再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進行聯網核查,僅對付匯業務的交易單證真實性與進口付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性審查,因此進口單位的正常業務無需再辦理現場核銷手續,貿易項下的對外支付得到極大便利。但57號文同時強調,付匯單位與合同約定進口單位、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應當一致,如果不一致的,銀行將不予付匯。

四、外管局核查新方式
取消銀行聯網核查後,外管局將利用“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對進口單位進口付匯資料和進口貨物資料進行總量比對實施非現場核查,並對非現場核查中存在下列問題的進口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1.進口貨物金額與付匯金額的比率小於80%或大於120%,且多付或多到貨超過100萬美元。
2.轉口貿易、境外承包工程收匯與相應付匯金額比率小於90%或大於110%,且多付或多收超過100萬美元。
3.單月進口退匯大於五筆或單次退匯大於50萬美元。

現場核查時,外管局可要求企業提供報告、約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進入現場調查,同時可要求付匯辦理銀行提供相關資料、約見業務負責人等。若上述情況經外管局查核屬實將直接影響進口單位分類評級,對今後進口付匯將產生不利影響。如進口單位存在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進口付匯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未按規定登記或者逐筆報告進口付匯業務等違規行為的,外管局可對進口單位處以30萬元以下罰款。

最後,57號文僅適用進口單位發生的貨物貿易,不包括進口項下佣金、貿易項下賠款等服務貿易項下的對外付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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