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權增資」取代「股權轉讓」
過去由於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許多優惠政策,台商傾向於在大陸設立多家地位平行的外商投資企業(見附圖一),但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後,外商投資企業稅率優勢不再,且利潤分配時還需繳納利潤匯出所得稅,也始得平行投資構架不具有優勢,紛紛改以垂直投資構架在大陸布局。

垂直投資構架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平行構架下利潤分配時繳納利潤匯出所得稅的問題,如附圖二中,當公司C所產生的利潤分配給B時,無需就其利潤分配繳納所得稅,只有在B合併報表仍有盈餘,B的利潤分配給A時,A才繳納10%的利潤匯出所得稅。

其次,公司C若屬內資企業,且所在行業屬鼓勵或允許外商投資,則今後若有變更事項也無需商務主管部門事先審批,直接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即可;除此之外,若公司B擬在大陸上市,則垂直投資可以避免與公司C的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行為。
由平行投資構架變更為垂直構架,傳統的變更方式是進行股權轉讓,但事實上,以股權增資模式作為一種新型的企業重組方式,已逐漸受到越來越多台商的關注。以(附件檔案圖二)為例,股權增資是指台商A將其持有的大陸C公司的股權作價增資到B公司,股權增資後,B公司註冊資本增大,C公司變成B公司的子公司。
既然是用股權增資,用作增資的股權就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根據《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首先,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且不得具有以下情形:
1. 股權公司(即圖例中的公司C)的註冊資本尚未繳足。
2. 已被設立質權。
3. 已被依法凍結。
4. 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5.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
其次,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於被投資公司(即圖例中的公司B)註冊資本的70%, 而且用作增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
由於股權增資涉及到股權公司的股權轉讓和被投資公司註冊資本雙方面的變更,比單純的股權轉讓及增資行為更為複雜,手續也更為繁瑣,需由股權公司和被投資公司互相配合而完成。
一般而言股權增資的大致流程為股權公司先需由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辦理評估手續,接著是股權公司辦理股權轉讓審批,同時,被投資公司辦理增資審批,股權公司辦理股東變更工商登記手續,最後便是被投資公司辦理增資的外匯核准件、驗資、註冊資本變更工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