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重點分析
日前頒布的《社會保險法》是大陸首次針對社會保險制度進行立法,正式施行日期為2011年7月1日。隨著新法的頒佈施行,社會保險制度的統一化、規範化將成為必然趨勢,在上海施行的小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外來人員綜合保險將逐步取消,同時,新法還將在以下幾方面影響台資企業的成本和決策。
一、減輕工傷員工對企業的負擔
據現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五到十級傷殘員工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單位應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簡稱「兩金」)。而新法則規定,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目前,兩金具體補償標準各地不一,以25歲五級傷殘員工2010年終止勞動合同為例,新法和《工傷保險條例》進行比較,企業負擔可減輕如下分析:

二、交通事故等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企業代墊醫藥費不再無從追償
實務中經常發生例如交通事故等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司法實務中對此類工傷,上海的工傷保險不重複支付受傷員工在民事案件中已獲判的賠償;江蘇則採取相對折中的作法,即對於醫療、交通等實際發生的費用,禁止雙重賠償,對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項目,則允許雙重賠償。因受傷害員工的醫療費大都先由單位墊付,如果單位墊付的費用,法院判決由侵權第三人支付,而侵權第三人實際無支付能力時,工傷保險限制重複賠付的規定就導致了單位利益的犧牲。
對此,新法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這就意味著單位墊付的費用不再無處追償,但應當注意的是,新法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部分僅為醫療費用,不包括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項目。
三、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可強制劃帳
新法還增加了社會保險費強制徵繳的內容,若用人單位未依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社保管理部門可以查詢其銀行存款帳戶,並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社保管理部門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另外,新法在養老、醫療、失業、生育保險方面亦有所突破。在養老保險方面,明確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不足15年,既可以自行繳費至滿15年,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在生育保險方面,首次規定由生育保險基金承擔職工未就業配偶的生育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