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可採用的員工激勵制度分析


為因應大陸人才競爭,台資企業須思考如何採取有效手段留住大陸員工,以下幾種員工激勵制度在台灣被廣泛應用,未來也勢必會成為大陸台商留住大陸人才的有效作法。

一、技術作價入股
主要是指擁有專門技術的員工以本身技術作價投資公司,而公司以其所發行的股票作為對價。台灣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商譽進行抵充。但在實務操作上除了需注意增資發行的法定程序及文件準備外,仍需特別注意專門技術價值的鑒定,或是有無需要獨立會計師出具價格合理性的報告,技術作價入股的主要優點是可為公司未來發展取得所需核心技術,但缺點是因沒有實質現金流入,對營運資金充實沒有實際作用。

二、認股權憑證
台灣公司法第167條之二規定,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得經董事會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讓員工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的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以公司角度而言,認股權憑證制度優點在於認購時間及價格的設計上較有彈性,且公司可確保在認購條件誘因下,吸引優秀人才持續為企業服務。但需注意相關公平價值的認定與衡量,以及後續持續期間的資訊揭露。

三、購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
台灣公司法第167條之一規定,經董事會決議於規定購回股數及金額範圍內買回公司股票。而買回的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給員工,屆期未轉讓者,須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也就是企業以購回自身股票,依特定價格轉讓予員工。

庫藏股制度對公司的優點在於可避免股權稀釋,若在適當時點購回股票也有節省股票取得成本及平穩股價的效用。但缺點也是降低公司營運資金,並可能違反股東平等原則。

四、員工紅利及員工新股優先認購權
台灣公司法第235條第2項規定,公司章程中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成數。公司法第240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規定,公司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的全部或一部份,以發行新股方式進行處理;如果依決議以紅利轉作資本時,依章程員工應分配的紅利,可以發給新股或是以現金支付,所以員工也可透過公司分紅之方式持有公司股票。

另外台灣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都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的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上述2個辦法的優點是企業可透過章程規定的方式,達到鼓勵員工目的。但缺點是可能造成股本膨脹進而增加經營壓力,而且隨著台灣現行員工分紅費用化新規定,員工分紅若以股票方式發放,員工可取得的股數將隨公司股價受到影響,取得的股數不如以前來得多,也會使激勵效果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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