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操作實務
大陸外管局於近日發佈2010年44號文《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的通知》,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廣東(含深圳)、山東(含青島)、江蘇四個地區推動境內企業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並就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制定操作細則。
一、嚴格審核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企業資質
外管局對申請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企業進行嚴格資質審核,包括資金存放境外的真實需求、財務狀況以及外匯違法情況等,同時對存放規模、期限或調回要求等情況,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管理進行確定和調整,並規定每個試點分局首批核定試點企業總量不得超過10家,但可以預期未來外管局將普遍推動此一政策。
二、全程監管出口收入境外帳戶的使用
1、境外帳戶設立
試點企業通應選定境外開戶行和境內報告行,並與銀行簽訂《帳戶收支資訊報送協定》,向所在地外管局申請核准開立用於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帳戶,同時應在規定期限內將開戶行、帳號、戶名、開戶行所在國家和地區等報所在地外管局備案。
2、境外帳戶日常收支
外管局對試點企業境外帳戶收支實施非現場監測,對異常情況實施現場核查。企業應按照規定格式,向所在地外管局如實報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況,每個月至少報告一次。若存放境外資金運用出現重大損失,試點企業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外管局。
3、境外帳戶註銷
試點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將存放境外資金調回境內經常項目外匯帳戶,或是關閉境外帳戶,境外帳戶關閉前留有餘額應調回境內,並應在規定期限內持境外開戶行的銷戶通知書向所在地外管局備案。
三、規範出口收入境外帳戶的收支範圍
根據此次規定,試點企業的境外帳戶既可以存放出口收入,也可以在境外完成規定範圍內的支出,境外帳戶收入範圍包括出口收入、帳戶資金利息及經外管局批准的其他收入,而境外帳戶支出範圍以列舉的方式應明確包括以下範圍:
1、貨物貿易項下支出。
2、佣金、運保費等貿易從屬費用支出、境外承包工程項下費用支出。
3、銀行日常管理費用支出
4、經外匯局核准或登記的資本項目支出
5、調回境內
6、符合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境內企業對於需要以境外帳戶資金支付按規定應申報納稅的服務貿易支出,應當留存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專案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備查。另外,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收入不在此次規定範圍內,2009年7月6日上海成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地區,試點的內容即是試點企業可以將出口人民幣收入存放境外,但應通過境內結算銀行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四、可正常辦理收匯核銷和出口退稅
試點企業雖將出口收入置於境外,但也可辦理出口收匯核銷、進口付匯核銷等相關外匯管理手續,完成出口收匯核銷後也可按規定辦理出口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