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籍員工家屬大陸居留簽證實務


台灣居民通常可以以就業、投資、買房、交流、培訓等理由取得在大陸的居留簽注,但對於因就業取得居留簽注,很多人誤以為只有簽訂勞動合同才可以申請,或是簽定勞動合同才需要辦理居留簽注。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規定,直接與大陸境內企業建立勞動關係,或與台灣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但派遣到大陸工作,且1年內在同一單位累計工作3個月以上的台籍就業者,均應當辦理就業證。因此,需要辦理就業證的台籍人員包括(1)直接參與日常工作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個人投資方(法定代表人辦居留許可和簽注可免交就業證)(2)與大陸境內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台籍員工(3)勞動關係在台灣,但被派遣到大陸服務達一定期間的台籍員工。

由此可見,台資企業普遍認為只有和台籍員工在大陸簽訂了《勞動合同》才可以為其辦理就業證的觀念是錯誤的。以派遣方式來大陸企業服務的台籍員工,無論從勞動法規定還是辦理就業證要求來看,都可以不簽勞動合同,派遣工作期間發生糾紛,在大陸將按照一般的民事糾紛處理;而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台籍員工,則可以依法享受《勞動合同法》及其他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權益,包括加班費、補償金、賠償金等。部分地區例如上海,雙方協商一致時還可以在大陸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並享受社保待遇。

企業在為台籍員工辦理就業證時應注意以下重點
1.台籍人員在取得台胞證和來往大陸簽注後,就可直接入境辦理就業證,無需像外籍人員還要辦理就業許可證書;但代表機構的代表需先辦理代表證。
2.辦理就業證前,應先辦理臨時住宿登記,並到指定機構辦理健康證明。
3.派遣人員無需提供勞動合同,但應提交台灣公司出具的勞動報酬支付證明;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應持有職業資格書,或原單位出具與現聘工作相關的工作證明;至於投資人、法定代表人及代表機構的代表可不提供聘用協議和職業證書;副總經理、總經理除提供聘用協議、資格證書外,還需提供董事會決議或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聘書。
4.就業證有效期一般為1年,符合特定條件的最長不超過5年。取得就業證後須每年年檢;職務、單位名稱、證件號碼、住址、國籍等變化時要及時辦理變更。
5.取得就業證後,台籍員工可以憑就業證、臨時住宿證明、台胞證、健康證明等材料到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居留簽注,居留簽注時間通常與就業證時間一致,但不超過台胞證的有效期。

台籍人員就業或以其他理由取得居留簽注後,其配偶、不滿18周歲子女、60周歲以上父母可以辦理相同期限的居留簽注。辦理居留簽注時,一樣需要提交臨時住宿證明、台胞證、健康證明(18周歲以下或70周歲以上的可免交),此外還要提交台灣戶籍謄本影本。首次申請須親自辦理,再次申請以及申請人不滿18周歲或70周歲以上的可委託代辦。

如果用人單位未辦就業證或備案手續,或任期結束未辦理註銷手續的,將被處以罰款。而且現在對於台資企業境內再投資設立的企業,在企業中擔任董事、監事、總經理職務的台籍人士,工商管理部門在企業提交了這些人員的就業證後才允許註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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