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質押登記新規定
大陸《物權法》規定,專利權人可在擁有的專利權上設置質押權,設置質押權時,出質人(即專利權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並辦理質押登記,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成立。
為規範專利權質押行為,大陸智慧財產權局於2010年8月26日公佈了《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並於2010年10月1日開始實施,與原規定相比較,此次的登記辦法縮短了辦理質押登記的時間,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自收到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文件起7個工作日內,須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准予登記,也簡化了辦理質押登記的流程,並減少質押登記需提供的材料,當事人也可通過郵寄、直接送交等方式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同時對部分登記文件,當事人可以提交電子掃描件,這些都使專利權人辦理質押登記更為簡便,因此實務中專利權質押已逐漸形成高科技企業向銀行融資的方式之一。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在審查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時,主要是針對專利權以及專利權出質行為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專利權人及質權人等各方當事人的權利保護,則依賴於各方的約定,所以各方簽署的質押合同內容尤為重要。質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但無論是什麼形式,質押合同中必須具備以下幾的要素,(1)當事人的姓名與地址(2)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3)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4)專利權項數以及每項專利權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5)質押擔保的範圍。
另外為保障質押合同的順利實施,此登記辦法還建議各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例如質押期間專利權年費的繳納,質押期間專利權的轉讓、實施許可,質押期間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專利權歸屬發生變更時的處理,以及實現質權時,相關技術資料的交付等事項進行約定。而對於擬質押專利權的價值,也應由當事人各方協商確定,如各方對擬質押專利權的價值能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不作評估,如果專利權經過資產評估,則當事人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報告,但並不強制要求對專利權進行評估。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按此次的登記辦法規定,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將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並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不予登記通知書》。
1. 出質人與專利登記簿記載的專利權人不一致。
2. 專利權已終止或者已被宣告無效。
3. 專利申請尚未被授予專利權。
4. 專利權處於年費繳納滯納期 。
5. 專利權已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 。
6. 因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或人民法院裁定對專利權採取保全措施,專利權的質押手續被暫停辦理 。
7.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 。
8. 質押合同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專利權歸質權人所有 。
9. 質押合同不符合《登記辦法》規定 。
10. 以共有專利權出質但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11. 專利權已被申請質押登記且處於質押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