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為中國公司提供勞務所得繳稅分析


非居民企業指的是外國企業,外國企業在境外或境內為大陸境內企業提供勞務服務時,所取得的所得有不同的徵稅方式。

一、企業所得稅
1. 勞務發生在境內
非居民企業在大陸境內提供勞務,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該非居民企業所在國與大陸簽定稅收協定,提供勞務的工作時間在連續的十二個月內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構成常設機構情況下,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未超過六個月,則不需要在大陸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其次是該非居民企業所在國或地區未與大陸簽定稅收協定,則從該非居民企業在大陸境內提供勞務開始,不論其時間是否超過六個月,均視同構成常設機構,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按照「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規定的核定利潤率方式,分別按照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或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以收入總額為例,應繳企業所得稅=勞務收入×核定利潤率×25%。

上述核定利潤率的規定比例為:
(1)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諮詢勞務的為15%-30%。
(2)從事管理服務的為30%-50%。
(3)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的不低於15%。

2. 勞務發生在境外
由於勞務發生地在境外,不屬「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所規定,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勞務所得必須繳稅,所以不需要在大陸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提供或接受條例所規定勞務的單位或個人在大陸境內,都應繳納營業稅,但同時「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文),又規定了非居民企業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勞務不須繳納營業稅的行業,包括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外)、娛樂業、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其他服務業(沐浴、理髮、洗染、裱畫、謄寫、鐫刻、複印、打包勞務)。

因此,除上述特別指明無須繳納營業稅的情況外,非居民企業不論是在境內還是在境外,只要是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勞務均應繳納營業稅。其中,台商提供的最為常見的佣金代理、諮詢服務等勞務,就需要繳納5%的營業稅。

三、特殊情況下的收入劃分
1. 同時提供銷售和安裝等混合業務
如果非居民企業與境內單位簽定機器設備銷售合同,同時提供設備安裝、技術培訓指導等勞務的,應在銷售合同中分別列明勞務服務收費金額;如果未列明或計價不合理的,稅務機關將按不低於銷售合同總價款的10%為原則,核定勞務收入。

此外,非居民企業從事不同核定利潤率的經營活動,應分別核算繳納,如果不能分別核算,則從高適用利潤率。

2. 分別在境內外同時提供同一項勞務
非居民企業提供的同一項勞務,且同時發生在大陸境內外,應以勞務發生地原則劃分其境內外收入。若未劃分,或稅務機關對劃分的合理性和真實性有疑義,且企業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明信息,則稅務機關可視該服務全部發生在境內。

四、繳納方式
根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規定,非居民企業獲得勞務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9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無法履行扣繳義務,非居民企業應自行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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