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資企業外債實務分析
外債是外商投資企業資金運用的重要方式之一,由於境外銀行貸款利率常比大陸本地銀行低,所以外商投資企業常會透過境外母公司擔保向境外銀行借款,或是直接向境外母公司融資,並以外債方式匯入在大陸設立的工廠。相比註冊資本,外債日後透過還債方式將資金匯往境外,比起註冊資本只能透過減資、清算、股權出讓等方式才能將資金匯出境外,有著使資金調度更為靈活方便的優點。
外資企業透過外債進行資金補充的過程中,常會遇到額度和結匯兩大問題。
一、額度
借入外債資金,必然先考慮外債額度問題,雖然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額度為「投註差」,也就是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的差距,但仍然存在以下特殊情況:
1. 外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沒有外債額度;
2. 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是2007年6月1日後設立,即使有外債額度也不能舉借外債;
3. 為了在大陸股票上市而將有限公司改制為股份公司,會面臨股份公司無法使用外債的窘境,因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批准證書上不登記投資總額。雖然國家外匯管理局曾發文規定,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相等或未明確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重新核定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並按「投註差」管理原則借用外債,但實務中,商務審批部門並不受理股份公司的申請。因此,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無法再舉借外債已是實務中存在的事實,對於改制前已登記的外債,除了到期必須還本付息之外,還不予以延期。
由於改制為股份公司,到正式上市募集資金到位通常會有一段時間,因此必須特別留意這段期間內的資金規劃,以免因為無法繼續舉借外債而影響公司經營。
4. 境外擔保則屬於或有外債,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銀行借款,是由境外銀行開具的保函作為貸款條件,這就屬於境外擔保,此時並不占用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額度,但銀行要定期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一旦發生擔保履約(就是該外商投資企業未按期還款,由境外銀行代償債務),外商投資企業就會產生對外債務。根據2009年外匯管理局65號文規定,債務人在擔保人履約後產生的對外債務,如果超出「投註差」或是批准借款額度,則債務人所在地的外匯管理局可先為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然後移交債務人所在地的外匯管理局檢查部門處理,也就是外匯管理局可以「先斬後奏」的強制手段進行處理。
二、結匯
外債結匯和資本金結匯一樣受到外匯管理局的嚴格管理,其中的區別,如資本金結匯可以償還按照規定用途已使用的人民幣貸款,但外債結匯則不得用於歸還人民幣貸款。
另外,資本金結匯5萬美元以上,要提供商業合同或收款方的支付通知,以及前一筆結匯資金使用明細和所對應的發票等。而外債結匯不管金額大小,都要經過外匯管理局的核准,20萬美元以上的金額還要提供對方書面支付命令,並須直接結匯成人民幣支付到對方帳戶;後續每次申請結匯,均要提供前一次資金使用明細,外匯管理部門若對資金使用有疑問,會要求企業進一步提供相關憑證原件核查。
無論是資本金結匯還是外債結匯,結匯資金一般都不能用於股權投資和購買非自用商業房產,而對於外商投資性公司從事境內股權投資,其資本金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後,必須以外幣原幣劃轉到被投資公司,由該被投資公司依法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