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新規分析


國稅總局於2010年7月2日發布的1號公告「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將回溯至2010年1月1日執行。1號公告是對2009年12月15日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聯合下發的125號文「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進行實務層面的規範,主要針對中國居民企業取得境外所得直接繳納,和間接負擔的境外企業所得稅性質與稅額如何進行抵免,其中又以間接抵免的方式最為複雜,必須特別注意。

一、間接抵免持股比例的規定
允許間接抵免的外國企業,限於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層外國企業:
第一層: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第二層:單一第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或透過一個或多個符合本條規定持股條件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第三層:單一第二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或透過一個或多個符合本條規定持股條件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圖例如下:

必須符合X≥20%,Y≥20%,Z≥20%,XYZ≥20%。

二、間接抵免計算公式
根據規定,計算間接抵免時,需要從最低一層外國企業逐層計算屬於由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所納稅額屬於由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由本層企業間接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向一家上一層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本層企業所得稅後利潤額。

舉例來說,大陸居民企業A擁有全資設立在甲國的B企業,B擁有在乙國全資設立的C企業。假設2010年A企業本部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萬元,收到B企業分回股息100萬元,A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為25%。B企業本部實現應納稅所得額為600萬元,收到C企業分回的股息100萬元,適用20%的比例稅率。C企業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適用30%的比例稅率。B和C企業均按適用稅率在當地已經實際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先未考慮預提所得稅的影響。

(1)計算B企業應在甲國應納稅額
從C企業實際分回淨股息為100萬元
從C企業分回利潤B企業應承擔的稅款=(500×30%)×(100÷350)=42.86萬元
B企業按本國稅法計算的抵免限額=(100+42.86)×20%=28.57萬元
B企業2008年在甲國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600+100+42.86)×20%-28.57=120萬元。

(2)計算A企業在中國的應納稅額
從B企業實際分回淨股息為100萬元
從B企業分回利潤A企業應承擔的稅款=(600×20%+42.86)×﹝100÷(480+100)﹞=28.08萬元
A企業按本國稅法計算的抵免限額=(100+28.08)×25%=32.02萬元
A企業2008年在中國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2,000+100+32.02)×25%-32.02=500.99萬元。

1號公告還明確指出,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專項或以後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上述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境外分支機構,包括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分公司、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在境外設立辦事處發生的經營費用,將無法稅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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